《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2026/4/25 21:18:5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颁布日期]:1993-08-02 [实施日期]:1994-01-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项目 色 浑浊度(度) 嗅和味 pH值 标准限值 一级 二级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应有明显的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其他异色 ≤3 不应有明显的不得有异臭、异味 异臭、异味 6.5~8.5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mg/L) 溶解铁(mg/L) 锰(mg/L) 铜(mg/L) 锌(mg/L)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硫酸盐(mg/L) 氯化物(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氟化物(mg/L) 氰化物(mg/L) 砷(mg/L) 硒(mg/L) 汞(mg/L) 镉(mg/L) 铬(六价)(mg/L) 铅(mg/L) 银(mg/L) 铍(mg/L) 氨氮(以氮计)(mg/L) 硝酸盐(以氮计)(mg/L) 耗氧量( KMnO4法)(mg/L) 苯并(α)芘(μg/L) 滴滴涕(μg/L) 六六六(μg/L) 百菌清(mg/L) 总大肠菌群(个/L) 总α放射性(Bq/L) 总?放射性 (Bq/L) ≤350 ≤0.3 ≤0.1 ≤1.0 ≤1.0 ≤0.002 ≤0.3 <250 <250 <1000 ≤1.0 ≤0.05 ≤0.05 ≤0.01 ≤0.001 ≤0.01 ≤0.05 ≤0.05 ≤0.05 ≤0.0002 ≤0.5 ≤10 ≤3 ≤0.01 ≤1 ≤5 ≤0.01 ≤1000 ≤0.1 ≤1 ≤450 ≤0.5 ≤0.1 ≤1.0 ≤1.0 ≤0.004 ≤0.3 <250 <250 <1000 ≤1.0 ≤0.05 ≤0.05 ≤0.01 ≤0.001 ≤0.01 ≤0.05 ≤0.07 ≤0.05 ≤0.0002 ≤1.0 ≤20 ≤6 ≤0.01 ≤1 ≤5 ≤0.01 ≤10000 ≤0.1 ≤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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