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四)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五)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对二级分行转授权,由二级分行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第四章 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为固定资产项目运作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可不受本条件限制,但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及业绩优良,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收支(剔除自筹基建支出)结余大于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特定融资方式的企业在资产及经营规模上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四)具有行业发展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综合效益。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二)(三)(四)条的限制。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业务: (一)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二)为未经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三)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四)为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五)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保函项下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保函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或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融资事项。
1、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人资产规模、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偿还融资的计划安排并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融资;对已到期债务是否有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
3、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及预期回报。 (三)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或评估,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调查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五)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
(六)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五章 保证金及反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函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按规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根据保函业务品种、客户信用等级及担保期限确定(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的反担保额度可视同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会计部门必须按规定在相应保证金科目项下按客户设立保函保证金专户,每笔业务与其保证金一一对应,在保函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保函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发生索赔情况的,经营行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担保函开立后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将未到期的保函正本退还经营行,并提交书面申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审核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函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客户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客户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可以采取以上一种或者多种反担保措施。对客户提供的反担保,会计部门应根据反担保性质的不同,按客户分别在表外备查登记类相应科目登记核算反担保金额。
第二十八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中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或总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减免保证金、免反担保办理保函业务外,其他客户均须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及反担保。融资性保函业务中除总行特别批准减免保证金、免反担保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须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及反担保。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函业务审批同意后,若申请人要求修改担保函条款的,需报原审批行审批,如修改条款内容仅限于减少担保额度或缩短担保期限的,可由经营行审批,并报原审批行备案。
第三十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在审批后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融资性保函业务在审批后超过1年(不含1年)时再对外出具担保函的,需向原审批行报备后再办理业务。如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保函项下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发生变化,该项业务需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函对外开立后,经营行应根据担保协议按期计收担保费,按保函条款的规定及时核减担保余额或履行义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建立台账,及时登记担保业务;会计部门应在相关科目项下按客户对保函余额及担保费收入进行核算,在保函有效期间,对担保项下的每一次担保额的自然核减或发生垫款以及担保函到期、担保责任免除等事项,及时核减相应科目账户余额,准确核算保函额度。
第三十二条 担保函对外开立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对于非融资性保函,要重点了解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融资性保函,要与客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客户进行账户资金监管,并督促客户根据融资金额和期限,定期将偿债资金存入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中,专项用于偿付到期融资。保函业务日常管理应执行总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定期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若保函业务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要求农行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提交索赔付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索赔书及单据应在有效期内寄达,经营行应对索赔书、单据及基础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农业银行履行保函代偿义务形成垫付款项的,应纳入保函垫款相应科目进行核算。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行使追偿权,保证农行资金安全,并将垫款情况及原因向原审批行报告。
第七章 保函业务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函业务合同文本按以下原则使用:
(一)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申请书、担保协议中,农业银行总行已制定制式合同文本的,使用制式合同文本,总行未制定制式合同文本的,可由一级分行拟定格式,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一级分行辖内统一使用,也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拟定文本,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
(二)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申请书、担保协议可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也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拟定文本,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报总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