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不断落实政府的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4]只有建立有效的督政机制,加大督政的力度,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做到“8个切实”,确保基础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督政是依法治教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正逐步完善,“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和不严格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如教育经费投入、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学校建设、学校安全等,都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把教育督导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教育的行政监督机制,让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按有关法规赋予的职权,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得到贯彻实施。
(三)督政是改善教育行政管理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指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和教育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学校自主权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指令性和微观管理模式转变到指导性和宏观管理模式。要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加强监督。督政工作正是适应这个转变的需要,加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的偏差和错误。 三、中国现行督政制度分析
我国现行的督政制度按督导的对象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我国目前的督政工作制度主要属这一类。另一类是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评估,也称为“同级督政”。
(一)关于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我国现行的自上而下的督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对区域教育工作的全面督导评估制度,即对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整个区域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较全面、系统的评估。1991年《沈阳市县(区)教育工作评估方案》,1997年《北京市区县政府巩固“两基”落实“两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1991年《沈阳市乡(镇)教育工作评估方案》,1994年《无锡市乡镇教育工作评估方案》,1992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南京市鼓楼区街道社区教育工作评估体系》都属这一类。其特点:一是评估内容全面,指标覆盖该区域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二是3—5年评估一次,对区域教育工作的发展水平作出全面评
价;三是评估程序完整规范;四是较好地发挥了教育评价导向、激励、调控、鉴定等功能,有利促进区域教育工作的整体发展。其不足也较明显:一是“千区一尺”,用一把尺子评估不同区域的教育发展水平,重共性、轻个性,对基础差的区域有失公正,也不利于激发基础好的区域的积极性;二是周期过长,3—5年,教育发展的重点已有较大的变化,评估指标往往滞后于教育发展的形势;三是在评价结果的运用上,重与考核奖惩挂钩,轻指导改进,因此往往导致被评估的区域注重即时评价结果,忽视评价后的持续发展。
2、对区域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评价制度。这是使用最多的督政制度,如对县(市、区)、乡(镇)“普九”、“两基”的督导评估,对“两基”工作的年审,1990年教育部的“五项检查”,江苏省的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先进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浙江省、广东省的教育强乡(镇)、教育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等,这类督政指标指向专一,重点突出;达标要求明确,便于操作;评价实效性强,有利于促进区域某一方面在短期内得到实质性发展。我国“两基”的全面实施、不断巩固发展,苏南地区教育现代化工程的普遍达标,都是通过这种督政制度,加快了实施的步伐。但这种督政制度只是就某一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集中力量解决某一中心工作, 而对政府其他的教育工作则顾及欠周,如果单用这种制度来督政是不全面的;而且当某一中心任务完成后,又需要以另一个中心任务来激励,否则会带来“船到码头车到站”,可以歇一歇的负面影响。
3、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年度考
核制度。特别在中央提出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5]以来,各地都更重视了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抓素质教育情况的年度考核。如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1年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2002年起组织实施,着重从8个方面进行督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更多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如我市江阴、宜兴、锡山三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教育工作督导的初步探索。三地对乡镇教育工作的督导主要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结合平时随机或定期调研进行;二是考核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宜兴、锡山由县(市、区)政府发文,江阴由市(县)委牵头,三地均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操作实施;三是考核指标每年修订,既突出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又体现当年区域教育工作的重点;四是考核已成为每年进行的常规工作,具有稳定的制度性;五是考核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或与乡镇领导的年度奖金挂钩,或纳入对乡镇领导政绩的考核。三地对乡镇教育工作年度考核也存在不同之处:宜兴、锡山是对乡镇教育工作的专项考核,与横向政府其他部门联系不太紧密;江阴则把教育工作的考核纳入乡镇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之中,教育工作只占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一块。三地对乡镇教育工作的考核也存在一些局限,主要是:一是对考核结果的运用重视不够,教育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6]的精神尚不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