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款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抵押人应会同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应交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二)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千“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除非事先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
(六)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七)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八)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十)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十一)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十二)只要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己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六条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在此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一贷款合同的,除授信期间展期或增加授信额度本金金额之外,无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根据变更后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i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终止本合同: (四)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五)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最高额保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的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负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三十条 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项下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本金的最高额度为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以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颂持续的担保并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己履行和/或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
(二)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和信息等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三)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可
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四)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五)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致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六)在借款人完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弘权利。
(七)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三十五条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入提起诉讼或申清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上还有其他担保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附表第5项第(2)点的规定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七条 保证人在此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一贷款 合同的,除授信期间展期或增加授信额度本金金额之外,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将根据变更后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贷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终止主合同; (四)保证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查封、扣押,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借款人、保证人出现或可能出现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等情 况的: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三寸九条 本合同各方间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功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四十条 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利率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 意。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 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及其相关条款自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贷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超生效。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需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后设立,则该等抵押权应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
代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授权代表应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证处对委托文件的公证)。
第四卜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一年核定一次授信额度告知借款人,并视为对本合同约定授信额度的修改,如有变更,贷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 《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质押物品清单、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申请书、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以及其他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制作并签署的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表第6项。 第四十九条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表第7项。
第五十条 合同签订日期、地点见本合同附表第8项。 第五十一条 双方协议商一致,本合同【 】(1、适用;2、不适用)下述内容:抵 押人应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授信期限,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在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
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第五十二条 双方协议商一致,本合同【 】(1、适用;2、不适用)下述内容:合 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台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权入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仔何异议。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