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

2026/4/24 12:48:34

2012年第一版

合 同 编 号

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

(抵押、保证)

授信种类:

中国光大银行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所有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5、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所列的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菇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授信条款

第一条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附表第3项下的授信额度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

第二条 授信种类:见本合同附表第2项,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 授信额度:见本合同附表第3项。在授信期间内,如借款人资信情况发生变 化,贷款人有权自行调整授信额度,并向借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自贷款人 向借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以《授信额度调整 通知书》中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授信期限:见本合同附表第4项,在授信期间及授信额度内,借款人有权一次性或分多次向贷款人书面申请使用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借款申请书应载明具体贷款的使用期限、金额、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 就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提取,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后,将与借款人另行签署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并且,就每…贷款合同项下具体贷款的提取而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提供的格式签署贷款借据并向贷款人提交该贷款借据。就该单笔贷款而言,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与该笔贷款的贷款合同的有关内容不符的,以贷款合同为准,贷款合同的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应以贷款借据为准。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授信期间,其实际起算日期以该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准。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的贷款合同及相关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各项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令贷款人满意的、证明本合同项下各项贷款担保权己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要求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第七条 在授信期间,授信额度可以被循环提用。借款人未提用的授信额度余额与已提用且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八条 借款人提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每笔贷款所适用的利率以该笔贷款的贷款借据中所确定的利率为准。

第九条 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逾期贷款收取罚息。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为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各方同意采用本合同附表一第5项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贷款,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相关还款日根据该贷款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变更,借款人须到贷款人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剩余贷款期内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有权自行决定质押物以及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未满足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六)当抵押物和/或质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或质押物价值。

(七)贷款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授信申请人资信、抵押房产的房龄等情况对贷款人的最高授信额度随时进行调整

(八)授信项下贷款一旦发生逾期,贷款人有权停止授信,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授信项下所有债务。如授信项下任一单笔贷款连续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授信额度即失效,借款人不得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或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九)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并保持有关保险在贷款全额清偿前的有效性。

(十)贷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

(十一)合同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退还给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十二)抵押物如果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进行拆迁,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 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确保债权实现:

1.抵押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物、存单质押、 保证金等)。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

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三)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和/或质押物非因贷款人的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或恢复抵押物和/或质押物价值。

(四)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借款人有义务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五)借款人作为委托人的,借款人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六)贷款人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时,借款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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