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肿瘤化疗药物不良反应处置预案

2026/4/28 0:07:00

1.目的

为了一旦发生化疗药物的不良反应能得到迅速、有序、妥善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特制定本处置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肿瘤化疗药物不良反应预防及处置过程。 3.定义(无) 4.职责(无) 5.标准

5.1消化道反应

5.1.1恶心呕吐:恶心呕吐是化疗引起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对恶心呕吐控制不足会产

生一系列相关的并发症,如脱水、电解质紊乱等。化疗引起的恶心呕吐可分为急性反应、延迟性反应和预期性反应三类。可应用以下药物进行防治:甲氧氯普胺(胃复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镇静剂、或/和5-HT3拮抗剂等。 5.1.2食欲减退:

5.1.2.1是仅次于恶心呕吐的胃肠道反应,因病人不思饮食,影响营养使病人身体衰

弱,降低对化疗的耐受性,而影响治疗的进行。

5.1.2.2处理:

5.1.2.2.1少吃多餐,给予高蛋白、富含维生素、易消化的饮食;

5.1.2.2.2必要时于化疗同时给予甲地孕酮或甲羟孕酮,以增进食欲,减少化疗反

应,提高对化疗的耐受性;

5.1.2.2.3监测并调整电解质水平; 5.1.2.2.4检测血浆蛋白水平;

5.1.2.2.5必要时给予经肠道内或肠道外补充营养; 5.1.2.2.6营养不良病人宜适当减少化疗药物的剂量; 5.1.2.2.7酌情选用胃肠动力药或复合维生素B制剂。 5.1.3便秘:

5.1.3.1因化疗药所致的神经毒性作用于胃肠道平滑肌,使之蠕动减弱,出现肠麻痹。 5.1.3.2处理:

5.1.3.2.1让病人进高纤维素食物,多饮水; 5.1.3.2.2鼓励病人适当活动;

5.1.3.2.3给缓泻剂软化大便或灌肠治疗;

5.1.3.2.4控制使用5-HT3拮抗剂止吐药的次数; 5.1.3.2.5需要时作腹部X线检查,以了解肠道功能状况; 5.1.3.2.6减少化疗药的剂量或停用引起便秘的化疗药物。

5.1.4腹泻:

5.1.4.1因化疗药使胃肠道粘膜上皮细胞损伤,增加肠管蠕动,影响水分和营养物质

的吸收,而发生腹泻。

5.1.4.2处理:

5.1.4.2.1进低纤维素、高蛋白食物和补充足够液体的食物; 5.1.4.2.2避免进食对胃肠道有刺激的食物; 5.1.4.2.3给止泻药,严重者用洛哌丁胺; 5.1.4.2.4需要时静脉补充液体和电解质。 5.1.5口腔炎:

5.1.5.1因化疗药损伤口腔粘膜细胞,引起口腔和口腔内软组织炎症,口腔溃疡和感

染。

5.1.5.2处理:

5.1.5.2.1作好口腔护理;

5.1.5.2.2对口腔溃疡给保护粘膜药物和局部止痛药; 5.1.5.2.3必要时应用抗炎、抗真菌药物。

5.2骨髓抑制:大多数化疗药有不同程度的骨髓抑制,骨髓抑制成为化疗的剂量限制性毒

性,常因骨髓抑制而被迫中断化疗,或调整剂量。首先表现为中性粒细胞减少和白细胞总数减少,继而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可出现全血减少,应及时处理。 5.2.1贫血:

5.2.1.1化疗引起的严重骨髓抑制可产生贫血。 5.2.1.2处理:

5.2.1.2.1化疗期间定期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和血细胞比容; 5.2.1.2.2贫血明显时(Hb<7g/L)应予以纠正,输注红细胞成分血; 5.2.1.2.3必要时给予造血原料、促红细胞生长素; 5.2.1.2.4有明显眩晕、乏力者平卧休息,必要时吸氧。 5.2.2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的处理:

5.2.2.1化疗前后检查白细胞总数和粒细胞计数,每周1-2次,明显减少时每日或隔

日查1次,直至恢复正常;

5.2.2.2必要时给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5.2.2.3白细胞减少时(Ⅲ度及以上)应减少化疗药的剂量或停药; 5.2.2.4必要时予保护性隔离,清除感染源,注意观察感染的产生; 5.2.2.5必要时(如有发热等感染迹象)给予抗菌药物。 5.2.3血小板减少的处理:

5.2.3.1化疗前后、期间监测血小板计数; 5.2.3.2注意观察出血倾向; 5.2.3.3避免服用阿司匹林等药物;

5.2.3.4静脉穿刺拔针时,应压迫局部3-5分钟,以防皮下出血; 5.2.3.5妇女月经期应注意观察出血情况,必要时用药推迟月经期; 5.2.3.6必要时输血小板成分血;

5.2.3.7必要时给予重组人白介素-11或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等,使血小板增加。 5.3过敏反应:轻者可出现过敏性皮疹,可给予全身或局部抗过敏治疗,如糖皮质激素、

抗组胺药物等;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具体处理如下: 5.3.1立即停止使用引起过敏的药物,就地抢救。

5.3.2平卧,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如症状不缓解,每30min再重复给药,直至脱离危险

期。

5.3.3改善缺氧症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抑制时应给予人工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

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必要时施行气管切开。

5.3.4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必要时建立两条静脉通路。应用升压药维持血

压,应用氨茶碱解除支气管痉挛,给予呼吸兴奋剂,此外还可给予抗组胺及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5.3.5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 5.3.6观察与记录,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及其他临床

变化,患者未脱离危险前不宜搬动。

5.4局部反应:有些刺激性较强的抗肿瘤药,如长春碱类、蒽环类等使用不当可引起严重的局部反应,使用时应予重视。对化疗患者,建议均可采用PICC置管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PORT)。

5.4.1栓塞性静脉炎:表现为注入部位疼痛、皮肤发红,以后沿静脉皮肤色素沉着、脉

管呈索条状变硬和导致静脉栓塞。处理:为预防静脉炎的发生,应避免直接推注药物,而将化疗药物稀释后静注或静滴,然后用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充分冲洗输液血管,以减轻药物对静脉的刺激。

5.4.2药物外渗

抽漏于皮下的外渗药物,然后拔除针头。

5.4.2.2用0.9%氯化钠注射液作局部皮下注入,以稀释化疗药的浓度,并用2%普鲁

卡因或0.1%利多卡因局部封闭。

5.4.2.3外渗24h内可以用冰袋局部冷敷。

5.4.2.4避免患者局部受压,外涂多磺酸粘多糖乳膏(喜疗妥)或双氯芬酸钠乳膏(扶

他林)。

5.4.2.1一旦发现化疗药物外渗时,应立即停止输入,可保留针头接注射器,尽量回

5.5肝脏损伤:由于大多数抗肿瘤药物在肝内代谢,可出现不同程度的肝损,表现为血清

谷丙转氨酶升高、直接/间接胆红素升高。化疗期间要密切监测肝脏功能变化,必要时积极予以处理。

5.5.1恶性肿瘤病人在化疗前、中、后都应定期作肝功检查,根据化验结果调整药物剂

量,对肝功能重度异常者禁用化疗;

5.5.2对轻度肝功能异常、脂肪肝或轻度肝硬化者,在必须化疗的情况下同时应用护肝

药物;

5.5.3对化疗过程中出现轻度转氨酶升高者,应同时应用护肝药物;

5.5.4严重肝损害尤其是发生药物性黄疸者应停止使用化疗药物,积极进行护肝排毒治

疗,可选用1-2种药物保肝治疗,当谷丙转氨酶>120IU/L时停止化疗。 5.5.4.1注射用还原性谷胱甘肽 5.5.4.2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 5.5.4.3甘草酸二胺注射液 5.5.4.4水飞蓟宾葡甲胺片 5.5.5.5联苯双酯滴丸。

5.6心脏毒性:蒽环类抗肿瘤药可引起心肌病,严重者可发生心力衰竭。其发生率与药物

的总剂量有关。大剂量环磷酰胺和5-FU也可使少数病人发生心肌损伤。曲妥珠单抗也具有一定的心脏毒性,尤其和蒽环类抗肿瘤药联用时心脏毒性增加。

5.6.1化疗前应先了解患者有无心脏病病史,化疗前及期间检查心电图必要时予动态心

电图、心脏超声等,注意观察患者有无心慌、气短、胸闷等症状;

5.6.2限制化疗药物剂量。如阿霉素(ADM)的累积剂量在450-550mg/m2,如与长春新碱

(VCR)、博来霉素(BLM)、环磷酰胺(CTX)合并使用或纵隔放疗,应减量到300-450mg/m2;

5.6.3延长化疗药物滴注时间也可降低心脏毒性;

5.6.4发生心脏毒性时,可给洋地黄、利尿剂、少盐饮食和卧床休息等措施。

5.7肺毒性:少数抗肿瘤药物如博来霉素(BLM)、环磷酰胺(CTX),甲氨蝶呤(MTX)和亚

硝脲类药等,可引起肺毒性,表现为间质性肺炎和肺纤维样变。 5.7.1主要为预防,并及早诊断;

5.7.2当诊断为抗肿瘤药引起的肺毒性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抗肿瘤药,积极对症治疗5.7.2.1低流量持续吸氧

5.7.2.2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

5.7.3 控制化疗药物剂量,如博来霉素总量限制在300mg以下。

5.8肾脏毒性:引起氮质血症的药物有甲氨蝶呤(MTX)、顺铂(DDP)、亚硝脲类、丝裂霉

素C(MMC)等。引起肾小管损伤的药物有顺铂(DDP)、环磷酰胺(CTX)等。 5.8.1为预防肾损伤的发生,控制药物剂量,化疗前及期间予水化、碱化尿液及利尿处

理;

5.8.2尿素氮增高时,可口服包醛氧淀粉胶囊; 5.8.3尿毒症时则需作肾透析;

5.8.4肾功能异常时应调整抗肿瘤药剂量或停药。

5.9周围神经毒性 :长春碱类、鬼臼类药物和大剂量铂类常发生周围神经炎,表现为指

(趾)端麻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感觉异常,少数可发生感觉消失、垂足、肌肉萎缩和麻痹、直立性低血压、膀胱张力减弱、便秘或麻痹性肠梗阻。一般指(趾)端麻木可不停药,如出现末梢感觉消失则为停药指征,以避免发生运动性神经病。停药后可慢慢恢复,一般需1-2个月或更长。必要时可选用维生素、氨磷汀、神经营养因子等;

5.10脱发:有些抗肿瘤药,尤其蒽环类药物或紫杉醇常发生严重的脱发,表现为头发减少、

稀疏、部分脱发或全秃、体毛脱落。停药后数月均可恢复再生。

5.11放射反应重现:放疗后或与放疗同时,某些化疗药可引起原放射区皮肤产生反应重现

或增加放射反应。皮肤反应包括红斑、干性剥脱、水泡、湿性剥脱、色素沉着等。处理:注意观察,保护皮肤,避免感染。

5.12对性腺的影响:某些烷化剂等药物可影响睾丸和卵巢功能,引起不育。男性表现为阳

痿、精子减少、活力减低;女性表现为月经不调、闭经等。但许多病人在停用化疗后,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恢复正常生育能力。

6.流程(无) 7.表单(无) 8.相关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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