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1)

2026/1/27 7:48:51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本互助社监事会、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汇报运作情况,并接受他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4名,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 (四)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受全体社员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资金总额为50万元(包括社员入社、政府配股),每个股金额为1000元,每户原则最多入3个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二十五条 发展互助资金规定在本村进行互助借款,严禁社外借款。不得向非社员借款,不得吸储,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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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互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扣除当年运作管理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转为资本金; (二)社员补贴;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均按扶贫办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互助资金只能在本社全体社员内进行互助借款,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低收入户,严禁对本社社员以外的农户借款。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猪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建立互助资金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的待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本金。

第三十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五户联保制”。 第三十一条 本社互助资金借款数额原则上每户每次1000-3000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理事会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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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定借款合同; (四)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三十三条 社员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使用互助资金月使用费按6‰计算,经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随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责任,理事会借款承担责任。对到期不按时还款的借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无正当理由有还款能力的逾期借款户,互助社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二)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逾期不还的按借款逾期天数加收1.5‰滞纳金。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三)借款户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互助社要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四)借款人若一次借款违约,以后不再给予借款;

(五)若理事会借款把关不严,导致款项通过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由理事会成员承担归还30%。

第三十五条 本互助社原则上每年由县审计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一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结束,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意见,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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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5日内,井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扶贫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互助社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互助社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互助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互助社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互助社宗旨相关的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未尽事宜,由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提出,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注册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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