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1)

2026/4/26 1:50:52

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东塘村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为发挥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金滚动增值、持续利用,根据盐池县《关于印发<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本社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东塘村村部。

第二条 本互助社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群众。

第三条 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我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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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

(二)确保资金安全,实行滚动发展; (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 (四)产业发展、富民增收。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第八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互助社仅限本村村民;借款限于已

参加“互助社”的本社社员,要保证“互助资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在政策规定和容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本村范围吸纳股份和借用“互助资金”,不准少数人占有高额度使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户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短缺资金的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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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社资金; (四)由互助社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六)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的共同利益和荣誉;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

(四)及时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诚实守信,互助互济。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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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并作好会议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县扶贫办或县财政局提议。

第二十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即理事长1名,理事4名(会计、出纳分别由理事兼任)。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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