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既有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又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司法鉴定意见,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应比照伤残赔偿指数进行确定。
确定被扶养人年龄,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基点。
20、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未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予释明,告之可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1、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首先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8000元以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数额,即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再根据受害人实际构成的伤残等级确定基础数额的倍数,即十级伤残按1倍计算,九级伤残按2倍计算,其他依次类推。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最高伤残等级的倍数乘以基础数额,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增加伤残的倍数乘以基数额20%左右进行确定。但累加计算所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22、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经考量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在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不应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23、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数额的计算按城镇居民对待。
因城镇建设发展,周边农民的耕地被依法征收。被征收耕地对待农民的住所地已纳入或应纳入城镇规划范围,或者其房屋被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位于城镇范围内,对该农业家庭户的成员按城镇居民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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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的范围是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内,镇人民政府驻地街道之外的其他镇属于街道及乡属街道不列入城镇范围。建成区是指市、区、县、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24、当事人提供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还应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房屋、居住房屋的书面材料,或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经审查属实,可以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当事人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或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经审查属实,可以认定受害人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5、鉴定费可以由保险公司、侵权人、受害人等当事人负担,具体可根据鉴定结果所确定损失的分担情况确定鉴定费的负担。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不受保险限额影响。
26、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与承保该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参加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据各当事人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当事人在诉前对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诉前是否拒绝受害人方的赔偿请求等综合情况,确定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对诉讼费的承担数额。
27、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只有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参加诉讼。
28、因同一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多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由同一承办法官进行审理。
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而均未审结,且保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的,应按各赔偿权利人应得赔偿款与赔偿总额的比例,在保险限额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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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保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案件在审结时,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诉的,应根据其他受害人的伤情、治疗等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保险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得到赔偿份额。
29、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项目、比例、数额,以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在判决理由部分表述,判决主文应直接表述赔偿结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数额无须分项表述。
30、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在诉前已经支付部分费用给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仍就全部损失提起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就其支付费用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部分要求一并处理的,应予支持;赔偿义务人未要求一并处理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予释明。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在诉前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给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仅就损失余额提起诉讼的,如赔偿权利人愿意增加诉讼请求就全部损失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就其支付费用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部分要求一并处理的,应予支持;如赔偿权利人不愿意增加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已赔偿的费用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
判决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款时,应扣除赔偿义务人已赔偿部分。赔偿义务人支付款项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直接向其支付。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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