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券的清偿情况;
(四)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七)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齐全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审核中心自受理之日起的审核时限如下: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特大型建设项目,经区财政局同意,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审核中心出具《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将该意见书及审核档案转送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收到审核中心转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思明区财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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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区财政局对审核中心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审核中心审核有误的,应及时责令审核中心纠正。
第五章 资产交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区财政局出具的《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工程总造价办理资产移交,核销基建支出并办理项目资金余款清理。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工程总造价及财产移交清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取得产权证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和审核中心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对无故拖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有权停止该单位所有项目资金的拨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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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接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不按时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及审核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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