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技术要求
1.采购需求一览表
本采购项目为广电总局无线局北京至呼和浩特地球站北线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及其安装招标需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供货地点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78米塔,85吨,12米根开,1 1 座 北京沙河 JG-8M56骨架,骨架重量2.956吨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78米塔,86吨,12米根开,2 1 座 河北横岭 JG-8M56骨架,骨架重量2.956吨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32米塔,24吨,5.8米根开,3 1 座 河北下花园 JG-8M36骨架,骨架重量1.439吨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88米塔,110吨,16米根开,4 1 座 内蒙古阳曲 JG-8M56骨架,骨架重量2.956吨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32米塔,24吨,6.072米根开,5 1 座 内蒙古蛮汗山 JG-8M36骨架,骨架重量1.439吨 钢管角钢组合结构32米塔,24吨,6.072米根开,6 1 座 内蒙古大青山 JG-8M36骨架,骨架重量1.439吨 2.技术及服务要求
(1) 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塔桅设计要求,生产、制造符合设计要求的塔桅,具体
要求见设计附图1~9;
(2) 所有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材质单; (3) 提供塔桅的基础预埋件;
(4) 负责塔桅及配件的运输、安装。
3.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文件要求
(1) 投标人应对采购要求中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逐点应答。对于技术参数,
应当提供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对照表。对于所提供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事项,应当逐条加以特别说明。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提供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以方便用户了解设备性能。 (3) 投标人应同时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时间进度安排、人员安排、现场组织
管理、施工方案等,经购货方确认后实施。
(4) 投标人应出具所提供设备以往销售的用户清单,清单中应该包括各用户有效
联系方式,购买数量和运行时间清单等,供用户进行设备考察。
(5)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塔桅及其施工的验收项目、办法及标准。
4.供货周期要求
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塔桅预埋件运送至各安装地点,20天内供货,到货后20天内完成塔桅架设并交付使用。
5.售后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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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终验后24个月。
(2) 质量保证期内,供货方应在6个小时内响应用户故障,对于不能在24个小
时内解决的复杂故障,应及时向用户提供加固方案或临时替代备件,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同时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性能异常下降,供货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或货物。
(3)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可及时向买方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
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
6.交货
供货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发运到用户使用地点。待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供货方及时到现场清点,并与用户共同签署设备到货清单。
7.验收
(1) 初验:安装调测完毕后,经最终用户和塔桅设计部门组成的初验小组现场验
收合格后,双方需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2) 终验:供货方所提供的塔桅及其施工在初验合格后,经过3个月连续无故障
运行,则视为通过终验,否则,自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经过3个月连续无故障运行,视为通过终验,双方需共同签署终验报告,质保期自终验报告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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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
方的款项。 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
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集成、调试、技术协助、测试、校准、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买方”系指通过招标,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 “卖方”系指入选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 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技术规格和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 专利权 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
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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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包装
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 保险
7.1 设备在正式交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一切保险均由卖方负担,以合同货币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8. 支付
8.1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1) 支票; (2) 电汇。
8.2 具体支付比例详细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9. 技术资料
9.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9.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 价格
10.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一致。 11. 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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