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号

2026/1/27 14:43:09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 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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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 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 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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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

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 (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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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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