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灭失、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的;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第 7 页 共 10 页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破产、破产、分立、合并等丧失担保
能力的情形。 4.在租赁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的经出租人认可的租赁物。 5.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出租人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1.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 (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 (2)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 (3)提供虚假的租赁申请材料的; (4)非法转移财产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5)未通过当年工商年检,或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情形,且出租人送达有关通知后10日内承租人未能对此等情形提供出租人认可的担保的; (7)承租人向出租人
借用租赁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经催告7日内仍未归还的; (8)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八条的约定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 (9)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租赁物保险的; (10)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办理车辆类租赁物抵押登记手续的; (11)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1)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赁物的使用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制造商或原出卖人停止售后服务、停机、锁机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3)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 第 8 页 共 10 页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5.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
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 6.若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未支付完全
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虽未达到本条第3款第一项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但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则出租人有权收回并处分租赁物,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物。在收到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应及时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并移交租赁物相关权属证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租赁物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劳资纠纷、罢工、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矿难、火灾、洪水、游行示威、暴乱、政府限制等。 2.在租赁期限内,对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责任,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第十五条 出租人权利转让 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保理、转让、融资、联营(合)租赁、质押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租赁担保 1.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担保。 2.若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权利的其他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