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皖经信节能函[2015]11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8 【实施日期】2015.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5〕114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 》(皖政〔2014〕76号)和《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皖经资源﹝2006﹞2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 (一)申报材料:
1.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关于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请示文件,审查意 1 / 2
见,并加盖公章(原件);
2.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请示(应说明企业概况、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情况、申报产品情况、申报理由等);
4.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认定);
5.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证明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的文件; 7. 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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