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出具意见资格以及后续管理资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后的交易融资中心,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总行将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对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交易融资中心,将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取消其交易融资中心相关资格,并会知总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交易融资中心成立并经总行验收合格后,所在区域分行、事业部分部必须在总行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存量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工作移交手续,但原客户归属不再发生实质转移。
第二十一条 交易融资中心设立前,分行须确定专业的交易融资业务专业团队向本机构提供业务支持及服务。针对即无交易融资中心又无交易融资业务专业团队的经营单位,其业务沿用一般授信项目评审标准,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节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与分行放款中心职能衔接 第二十二条 职能衔接
一、交易融资中心审查人员对授信启用资料、放款资料进行交易融资专业性审查,并实施审查岗、货权内控岗和价格管理岗三个岗位的交叉复核;
二、交易融资中心将已审核的资料提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对提交资料按照授信业务放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实施具体出账,登记分行放款中心的统一台帐,统一保管授信档案;
三、交易融资中心与放款中心定期对账,包括授信支用、押品、保证金账户等。确保业务数据的持续、完整、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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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训与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交易融资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有效防范风险,总行将建立交易融资业务培训上岗制度。总行将分批、按不同专业条线组织培训,并统一考试,经营单位从事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客户经理)、产品推动(产品经理)、评审、监控(监管中心人员)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获得资格才能参与此类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未获得交易融资业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交易融资业务的签字无效。
第五章 联动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联动营销是指总行各相关部门、各经营单位(含事业部、分行、直属支行,下同)共同营销、管理交易融资业务,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产业链联动开发。由总行或某家经营单位牵头营销贸易链上中心厂商,中心厂商承诺为其指定的上、下游企业交易融资业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卖方担保、差额回购、卖方保购、未发货部分退款、阶段性回购、调剂销售等,各经营单位以中心厂商承诺责任为风险控制手段之一,与其指定的上、下游企业开办交易融资业务。
二、交易融资中心共享。某家经营单位在开办交易融资业务时,如所涉及的动产或动产权利凭证(含合格证等)流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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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异地,可提请我行当地交易融资业务监管中心予以配合,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场规划和开发。各经营机构制定所属区域或所属行业的交易融资业务市场规划,对产业链中心厂商进行重点开发。
第二十七条 联动项目开发
一、经营机构与产业链中心厂商确定总对总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会同法律部门)、上下游企业准入标准或名单。
二、设计授信方案和细则。 第二十八条 联动发起
一、总对总合作授信批复后,联动发起机构制定联动营销细则。包括主办行协办行制度、额度管理办法、票据、各类凭证的传递办法、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款项划拨规则、营销业绩报送等。
二、联动发起机构将联动营销项目报送总行公司银行部,报送资料包括总对总合作方案、客户准入标准或目录、授信方案、贷后监管细则、联动营销细则、授信批复通知书、相关协议文本等。
第二十九条 联动实施
一、批量合作项下,客户群如为核心厂商承担风险缓释承诺的上下游企业,这部分企业需不与其它经营单位存量客户交叉。
二、分单合作项下,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中心审查经营机构提交的联动营销项目后,将联动项目在内部网上公示,并组织实施。
三、经营机构围绕客户准入标准或目录逐个营销,按既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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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方案申报授信,实施贷后监管,并按联动营销细则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交易融资中心共享联动模式的,经营机构直接向总行交易融资中心提交需要异地监管中心配合监管的申请,由后者批复后即按一般交易融资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联动评估。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中心为产业链联动营销的评估部门,负责业绩统计、相关责任落实检查,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并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 产业链业务边界参照总行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额度及台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交易融资业务监管额度及核心厂商额度管理,及时掌握额度实际使用情况,促进额度有效、合理使用,防范系统性风险。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对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及核心厂商额度实行统一管理。
一、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管理 (一)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
对纳入我行合作目录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各经营机构在其监管额度使用前,应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报支用额度,在收到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对应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支用。
(二)区域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
区域性仓储监管机构(只服务于行内一个经营单位的仓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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