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20100729)

2026/1/22 15:37:59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船舶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及个人应当主动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部局将不定期组织在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程序、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程序、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船舶建造质量、档案资料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船舶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船舶建设项目实行年报和重要节点报告制度。年报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填报。船舶建造过程中开工、大合拢、下水、试航、交船和验收等重要节点都要及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要求,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局应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船舶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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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利用其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利用部局投资的地方海事局建设项目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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