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概念。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包括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以及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包括:(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3)强制执行。
第六节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政处罚法》第33条)。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3)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中的强制。 2、一般程序
(1)概念。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2)特征。1)适用的范围广。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
(3)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1)立案。2)调查。3)(二)即时强制
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概念。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2)特征。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
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必要的
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主要指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适用听证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只适用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暂不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适用听证。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5、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这是我国的传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统观点,值得商榷。
(3)听证程序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听证通知。3)听证形式。4)听证的主持人和参与人。5)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
(4)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并不包含行政处罚程序的全过
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
程。听证程序完毕以后,只是完成了调查取证,仍应当面。 按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是很严格。这是(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1、概念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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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征
1、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3、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强
(二)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 (三)行政强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四)行政强制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五、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
(二)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
制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 (四)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五)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7、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七)协助执行的原则 实现行政目的。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本章思考题:
如前所述,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1、简述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每种形式又可分为若干类2、简述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点。 别。 3、简述行政命令的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二种。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2、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 3、对财产的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种类
4、简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5、试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6、试论行政强制的主体。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因此,在现代行政中,行政指导具有了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这其实是根据不同的行政调查的种类而进行的划分。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1、 特定调查中的强制和一般调查中的强制 (一)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 2、 经常性调查中的强制、临时调查中的强制和具体案件调查中的强制
3、 任意调查中的强制、强制调查中的强制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中的强制 四、行政强制的作用
(一)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
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后者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态等。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2、行政指导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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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确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上为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性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三)多样性 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 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合意性 (三)法定性 三、行政合同的原则 (一)公开竞争原则 (二)全面履行原则 (三)公益优先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实施 (一)行政合同订立方式 1、招标。 2、拍卖。 3、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职责。其权力主要有:(1)监督权。(2)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3)制裁权。行政主体的义务有:(1)承诺兑现义务。(2)赔偿义务。 2、行政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要有:(1)
(一)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 (三)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辅助执行一个已成立的行政行为的行为。
(二)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公务活动的顺利实现而采取的一种行为。例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例如,前述的行政指导,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获得报酬权。(2)获得赔偿(补偿)权。行政相对方的(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义务主要有:(1)全面履行义务。(2)接受管理、监督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服务行政的法律义务。
五、行政合同的救济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予
精神,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为了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在道路岔口安装交通标志,工商行政机关为律师提供企业登记档
以确认,因此,有关行政合同的救济程序也适用了民事案资料等。
诉讼程序。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五、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民法院经济庭收案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承包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 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纠纷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纠纷,其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律救济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实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事实行为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救济途径:行政复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议和行政诉讼。 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的标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把 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因此,今后有必要修改现行《行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政诉讼法》,以确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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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点。 2、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3、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4、简述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5、试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
2、次要程序。次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对于次要程序的欠缺,有时只需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指出或由监督机关责令其予以补正即可,而不必一定撤销相应行为,或令行政主体重作。
(二)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以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划分为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 1、强制性程序。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2、任意性程序。任意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
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三)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
以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
行政程序分为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这种划分的学理基
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础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互相间无法替代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现的双重身份,而其法律意义是明确行政程序的调整重
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心,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大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一)法定性
行政程序的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二)多样性
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三)分散性
行政程序的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
1、内部程序。内部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内部事务实施
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内部程序是适用于行政主体系统内的一种程序,法律化程度较低,法治化程序也不高。
2、外部程序。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外部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研究行政程序主要是研究外部程序,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主要是通过外部行政行为导致的。
(四)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
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以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为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以行政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程序适用的行政行为的差异性。而其法律意义是:其一,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二,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
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效益对行政权的必要性和四、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而其法律意义则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1、主要程序。主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例
(一)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三)提高行政效率
(四)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如,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表明身份程序和听证程序
等。主要程序的欠缺,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一、公开原则 撤销。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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