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8.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投标的比较与评价
29.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0. 授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
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30.2定标程序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30.3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或招标代理公司网站发布中标
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评标注意事项
31.1评委会除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
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31.2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除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外,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2. 合同的订立
32.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
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 合同的履行
33.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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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2.2条的规定备案。
33.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
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七、 公告
34.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http://wwwXXXXXX公示评标结果。 八、质疑
35.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招标采
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与答复。 九、适用法律
35. 招标采购单位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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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附件1: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
程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是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招标工程评标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
第三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5人。
第四条: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第五条:本招标工程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5. 招标文件对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章: 评标程序、评标内容、方法及说明
第八条:评标程序
1、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2、资格评审; 3、技术标评审; 4、经济标评审; 5、汇总评审结果; 6、推荐中标候选人; 7、编写评标报告。
第九条:评标内容和方法
评标的内容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分和评定。
1. 技术标评审
(1) 根据评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并将分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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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技术标评分表中。技术标评分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表5、附表3。
(2)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
委员会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得再进入后续评审。
2. 经济标评审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A. 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A.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B.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的
经济标的量化得分。
投标报价与基准价比较值=(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①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商务标评审分值的价格。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价格剔除其中最高和最低各一家以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家数小于或等于4家时,基准价为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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