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讲义之六(收入)

2026/1/24 18:13:27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

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臵“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二)

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

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

商品,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三)小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内部部门领用所生产的产成品、原材料等,应当作为小企业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属于小企业内部不同资产之间相互转换,不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不应确认收入,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000 贷:库存商 品 420 000

【例5-2】2×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60%货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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