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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我国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届满之后,要将其上的商品房收归国有的做法,不但违反了房屋所有权保护无期限限制这一举世公认的原则,而且在客观上也不利于我国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 [11] 同时,此种做法还将严重地侵害当事人利益,有违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既然土地使用权人是支付代价才使用土地的,而土地效用提高的原因,不是土地所有人收取了使用费,却是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进行了资金和精力的投入, [12] 故法律更应保护的,自然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二)不利于物尽其用,难以保障最大的矿业社会效益
首先,在资源稀缺的当代,强调对土地上既存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充分利用,其价值取向当然应在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能够对被开采的特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者,自然是建筑物之所有人,而非无偿收回其的所有人。
其次,既然法律的此种规定既可能导致土地使用人在期限届满前放弃管理而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也会在事实上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不利于土地使用权人作长远投资,同时还不利于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人对土地进行投资。 [13] (三)与法律自身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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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既然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者尚且可以获得对建筑物的补偿,那么,交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却要被国家无偿收回,这种法律关系相同而权利义务南辕北辙、自相矛盾,不合法理。
正因如此,不少地方性法规对于此问题作了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同的规定。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7条规定: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应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拆除的非通用建筑及其附属物和可搬迁技术设备(包括生产线),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迁完毕,拆除及搬迁费用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负担。海口、天津、厦门等市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似的规定。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0条相比,这些地方性法规肯定了建筑物所有人有拆除搬迁自己的建筑物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有其更多的优点。其不但可以较好的发挥已经开发土地的经济性能,也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法定续约权是唯一的合理选择 1.续约权有法律依据仅是未能明确其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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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作出了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此条规定明显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优越性。这种规定为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物设置了前提,赋予了土地使用权人续约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土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明显地改善了一味的土地所有人优位的理念。但是其并没有解决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的优先缔约权问题,因而依然未能实际解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的建筑物的权属问题。 那么究竟出路何在呢?我们可对照我国台湾施行的“民法”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考察。其第840条第1项规定: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建筑物之时价补偿,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从其订定。土地所有人就建筑物不愿补偿或无力补偿时,依第840条第2项的规定:土地所有人得于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前,请求地上权人于建筑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内,延长地上权之期间,地上权人拒绝延长者不得请求第1项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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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此种立法中所体现的理念与我们根本不同。在大陆土地使用权人要续约则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在前述行政机关如土地管理部门既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所有人的代表者的情况下,为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自然可能提出增加续约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等各种续约条件,从而使得使用权人续约难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在台湾等模式下,明显是将地上权人的续约作为了其当然的权利,自然在所有权人拒绝其续约请求时,土地所有权人有就负有了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而在土地所有人无力补偿时,地上权人就有续约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反映“地上权之立法沿革与趋势均在保护地上权人之利益言。” [14]
因此,要解决此问题,首先必须肯定土地使用权人的续约权。此种续约权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相似,其具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
2.占用他人土地的人可以通过补偿而继续使用其建筑物是通例 如果从传统民法的“越界建筑权”,以及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理论中去考察,似乎可以对此种优先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寻求到某种启示。
传统民法认为,当建筑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越过了对方的地界,建筑盖成多年以后,才发现越界,此即所谓“越界建筑”问题。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