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12-2020年) 文 本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17条 消防站用地控制
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如确需占用,必须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重新规划选址,规模等级应严格参照原规划。 第18条 消防站内建筑控制要求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 3、特勤消防站 4000㎡-5600㎡ 4、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6800㎡ 第19条 消防站建筑用地控制要求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56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3800㎡ 3、特勤消防站5600㎡-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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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第20条 消防站布局
1、根据消防站布局原则,本规划确定到规划期末宝坻区设置消防站29座。
2、普通消防站
规划在宝坻区设置普通消防站27座,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21座,二级普通消防站6座。规划保留现状消防站3座(一级站),近期新建2座(一级站),远期建设22座(一级站16座,二级站6座)。具体分布为宝坻新城5座(一级站),京津新城5座(一级站),4个示范工业园区各一座(一级站),2个中心镇林亭口及大口屯各一座(一级站),除口东镇和马家店镇,其余11个一般镇各一座(5个一级站,6个二级站)。(详见附表一——宝坻区消防队(站)一览表)
3、特勤消防站
规划在宝坻区设置特勤消防站2座,其中近期新建1座,位于宝坻新城(南环西路站),远期新建1座,位于京津新城(京津5#站)。
第四章 消防装备规划
第21条 消防车辆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配车数量、品种和技术性能进行控制。 第22条 消防灭火器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对一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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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站、二级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 第23条 消防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装备和特种装备进行控制。 第24条 消防抢险救援装备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 第25条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分为办公、通信、信息处理类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个人防护类装备七类进行控制,配置级别不低于三级,配置要求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执行。
第五章 消防通讯规划
第26条 消防通信建设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第27条 有线通信网络
消防指挥中心同各消防站和规划区管委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交通、环保、气象、地震等单位各设1对电话专线。 第28条 无线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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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区内需建设独立的无线网络覆盖系统(无线网络为350兆赫兹,基站数量必须满足全覆盖要求),建设无线电台设施。区内与上一级指挥中心设独立频段的无线网络。
2、规划区域指挥中心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由网络相连,实现消防信息、数据3G网络实时传输。 第29条 计算机网络
1、消防指挥中心与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专用光纤通信网络,消防指挥中心同规划区内各消防站之间建设专用光纤通信网络,形成高度信息化的影像传输平台。
2、消防指挥中心同规划区各企业或单位建设专用报警网络。 第30条 卫星通信
规划建设GPS卫星定位系统,在消防灭火战斗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对消防车辆的位置和状态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以便于指挥中心调度指挥。
第31条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设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消防报警由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入二级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设119火警受理终端。
第32条 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1、建立一个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具备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指令下达、火场增援、灭火作战实时记录、消防信息管理模拟演练、电子了望等功能。消防指挥中心设置GPS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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