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项目 项类 号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检验 检验结果 结论 □ 5 C 2.1 机房 通道与通道门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L. m 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H. m 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 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6 C 2.2 机房专用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d. m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l. m 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h. m □ 7 C 2 机 房 8 C 及 2.4 地相 面开口 关 设 备 2.5照明与电源插座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3 安全 空间 d. 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l. m h. m 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 h. m □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h. mm 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 □ □ □ □ □ □ □ □ 9 C 10 C 2.6 主开关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 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11 B 2.7 驱动 主机 (3) 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第 3 页 共 13 页
序项目 项类 号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检验 结果 检验 结论 11 B 2.7 驱动 主机 □ □ □ □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2.8控制备 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 12 B □ □ □ □ □ 第 4 页 共 13 页
序项目 项类 号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检验 结果 检验 结论 □ 13 B 2.9 限速器 □ □ □ □ □ 14 C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10 接地 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15 C (PE)可靠连接。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2.11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MΩ 电气 安全电压 250 ≥0.25 绝缘 ≤500 500 ≥0.50 >500 1000 ≥1.00 □ 16 B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2.13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形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 17 B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 □ 18 C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井道 以防止人员遭受封闭 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 19 C 3.2 曳引 驱动 电梯 井道 顶部 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①轿厢导轨应当提供不小于0.1+0.035v(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2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2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0.1+0.035v(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2)当轿厢完全支承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m)的制导行程。 第 5 页 共 13 页
2□ a. m b. m c. m d. m □ m
序项目 项类 号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 结果 检验 结论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m 20 C 3.4 井道安全门 (2) 井道安全门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1 C 3.5 井道检修门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 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 □ □ □ □ □ □ □ □ m 22 C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23 B 3.6 导轨 □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a. mm 导轨不大于2.0mm; b. 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0~+2mm 设计值:轿厢导轨距 mm 对重导轨为0~+3mm 对重导轨距 mm □ a. mm b. mm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3.7轿厢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 与井道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 m 壁距离 距不受限制。 3.8 层门地坎下端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4 C □ □ m 25 C 3.9 井道 内防 护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 m 26 B 27 C 3.10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极限 开关 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11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井道 照明 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第 6 页 共 1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