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我镇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工作渠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办事、不作为、效率低下、不坚持原则、责任心差等现象,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待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受到组织处理的,扣发工作目标奖。
第五条对影响信访举报工作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信访接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 2、不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的; 3、借故推诿、搪塞、拖延的; 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专横的;
5、对来访者刁难、敷衍、威协、打击报复的;
6、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听记,不妥善处理的; 7、对不属业务范围内的,不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告知投诉单位、地点,动撤拒之门外的;
8、其他违反信访接待规定的。
(二)在信访件批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群众的信访材料,不按规定拆阅、登记的; 2、不建立来信来访台账,不及时送领导阅批的; 3、对业务范围外信访材料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 4、对告急信访等特殊信访,不迅速处理的; 5、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的; 6、泄漏、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7、对应该受理的信访不予受理,造成重复越级访、集体访和社会影响的;
8、对应办的信访件不及时办理的;
9、瞒案不报或私自处理信访件、举报材料的; 10、其他违反信访件批办规定的。
(三)在信访案件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情办案的;
2、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案情,或向涉案人员、被反应人传递信息的;
3、外出调查、办案取证,单独行动的; 4、把举报人泄露给被举报人的;
5、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案件的; 6、压案不查、歪曲事实的;
7、不出示任何依据,扣押、查封被调查对象财物的; 8、按规定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9、干涉办案、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 10、侵犯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
11、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或故意隐匿事实真象,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群众越级重复访的;
12、唆使被调查人提供伪证的;
13、接受被调查对象宴请或收受礼物的; 14、信访案件查处率不达标,又无正当理由的; 15、其他违反信访案件调查规定的。
(四)在信访结案审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时间审核结案的; 2、对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有明显错误而不纠正的; 3、对补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超过时间而未办结的; 4、对交办和自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审核,草率结案,引起群众重复越级信访的;
5、应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个人独断处理而造成社会影响的; 6、对办结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归档,造成案件材料遗失的; 7、信访案件材料不达标,又无正当理由的; 8、其他违反信访案件结案处理规定的。
第六条对影响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检查,并予以诫勉谈话,扣发50—100元的工作目标奖;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调整岗位处理,并扣发100—200元工作目标奖;
3、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降职、免职处理,并扣发200—400元的目标奖;
4、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由镇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