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试行)

2026/4/25 16:13:02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9、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自留山政策

20、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但补划自留山比例一般不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山林的20%。

22、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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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4、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25、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26、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公山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如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以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也可采取自愿的办法由林农让出一些山林调剂给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7、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30、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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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32、林业三定后某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果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将其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33、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34、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35、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36、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三、责任山政策

37、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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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38、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39、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其主要特点是:

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

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0、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名词。

41、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通俗理解即“谁所有、谁发包”。

村民小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但须经委托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委托发包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42、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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