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2026/1/25 19:12:33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5.2.5.2变化状态产品

变化状态产品, 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对于对比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

5.2.6设计要素的判断

5.2.6.1形状的判断

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形状而言,圆形和三角形、四边形相比,其形状有较大差异,通常不能认定为实质相同,但产品形状是惯常设计的除外。对于包装盒这类产品,应当以其使用状态下的形状作为判断依据。

5.2.6.2图案的判断

图案不同包括题材、构图方法、表现方式及设计纹样等因素的不同,色彩的不同也可能使图案不同。如果题材相同,但其构图方法、表现方式、设计纹样不相同,则通常也不构成图案的实质相同。

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和数字应当作为图案予以考虑,而不应当考虑字音、字义。

5.2.6.3色彩的判断

对色彩的判断要根据颜色的色相、纯度和明度三个属性以及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搭配进行综合判断。色相指各类色彩的相貌称谓,例如朱红、湖蓝、柠檬黄、粉绿等; 纯度即彩度,指色彩的鲜艳程度;明度指色彩的亮度。白色明度最高,黑色明度最低。

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两者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6.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如下几种情形:

(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

- 283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对于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通过转用和组合之后得到的,应当依照(2)、(3) 所述规定综合考虑。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转用和/或组合后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6.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 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例如,电视机的背面和底面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因而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看到部位设计的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的背面和看不到的底面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除外。

(2) 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 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在型材的横断面周边构成惯常的矩形的情况下,型材横断面其余部分的变化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 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凸轮曲面形状是由所需要的特定运动行程唯一限定的,其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汽车轮胎的圆形形状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其胎面上的花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4) 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例如,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电饭煲,区别点仅在于二者控制按钮的形状不同,且控制按钮在电饭煲中仅为一个局部细微的设计,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其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6.2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6.2.1判断方法

在判断现有设计的转用以及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时,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断:

(1) 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包括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 284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2) 将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进行对比; (3) 在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相同或者仅存在细微差别的情况下,判断在与涉案专利相

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是否存在具体的转用和/或组合手法的启示。

如果存在上述启示,则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6.2.2现有设计的转用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1)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2) 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3)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4)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6.2.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上述组合也包括采用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进行的拼合和替换。

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1) 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

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2) 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3)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6.2.4独特视觉效果

独特视觉效果,是指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产生了预料不到的视觉效果。在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中,如果各项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在视觉效果上并未产生呼应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简单叠加,通常不会形成独特视觉效果。

外观设计如果具有独特视觉效果,则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 285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细则66.3

法29.1

- 286 -

7.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以下简称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7.1商标权

在先商标权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

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中含有的相关设计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相似的判断标准。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注册商标,在判定权利冲突时可以适当放宽产品种类。

7.2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通过独立创作完成作品或者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合法享有的著作权。其中作品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客体。

在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8.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比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应当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他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判断适用本章第5节的规定。

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9.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外观设计专利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因此对优先权的核实是指核实外国优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