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比较-BH
一、
存货准则
(一)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以及相关披露,趋同于IAS。
2、 新准则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一直以来与制造业在存货购买成本中关于费用的差别。且在指南中
给出了一个替代性的处理办理,也就是可以期末在已销产品成本和库存商品之间分摊当期购买费用。
3、 新准则允许特殊存货运用借款费用准则。
4、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入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但是不公允的除外,也就是要求按
照公允价值确认。
5、 新准则明确了劳务也可以是存货的概念,与IAS趋同。
6、 新准则没有明确旧准则提及的盘盈存货和接受捐赠存货的入账价值确定办法,推断应为公允价
值。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分管理不善和意外情况,管理不善的增加管理费用,意外情况计入营业外支出。
7、 新准则明确存货跌价准备在存货处置时必须结转,旧准则没有明确(但是在后来的解答公告二
中明确为处置时结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除外)。
8、 新准则明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是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性摊销。旧准则是说这些方法
等都行,也就是分期摊销也是可以的。但是新准则指南明确周转材料可以用分期摊销。
总之,前四项为实质性差异,后四项可不认为是实质性差异。
(二) 新存货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IAS提出公允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是不同的,最后在披露要求中要求披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扣减预
计销售成本。但是New ASBE要求的一直都是可变现净值。
2、 在材料计提跌价准备的问题上,IAS提出按照重置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提,而新准则指南中
提出按照最终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计提,例题也是这样表述的,似乎是与IAS的一个实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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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AS在存货准则中提到如果购买价格由于延期付款而导致价格中含有利息的,需要用正常购买价
格确认,差异确认为利息。CAS没有提及,可能认为这个不会有重大影响。
4、 CAS规定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为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周转材料可为分次摊销;
IAS未进行规定,按照一般原则,应为根据受益方式确定。
5、 低于正常生产能力时的固定间接费用分摊。CAS未涉及;IAS规定为按照正常生产能力分配,也
就是不因为产量降低或停产而影响产品的成本,不能分配的部分确认为费用。
(三) 旧存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 准则内容完善一些,似乎没有本质区别。 二、
固定资产准则
(一) 新旧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新准则修改了三个概念: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净残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固
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意味着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自由度更大。 2、 净残值的概念重新表述,强调了是资产未来处置时现金净流入的现时价值,例如不考虑通货膨
胀的影响。
新准则:“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旧准则指南:“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3、 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被修改为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一致,而不是另外表述。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旧准则: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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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IAS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4、 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引入了现值概念,包括融资费用和弃置费用。固定资产购买价款中由于延期
付款导致价款中实际含有借款费用时,需按照每期付款的现值计价,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5、 弃置费用是指特殊行业拆除固定资产时需付出的费用,一般金额较大,如核电行业等。弃置费
用按照现值计价,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和预计负债,然后每期计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预计负债”。(准则解释中有具体账务处理说明)
旧准则在讲解中有说明,弃置费用在净残值中考虑。
第2、3、4、5点,是根据IAS的新版本修改进行的。
6、 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需要将净残值调整为预计可收回金额,
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解释公告一有会计处理的详细说明)
“准则解释: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准则解释公告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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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7、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各方确认金额作为成本,但是不公允的除外。旧准则未
要求公允,只是各方确认的价值。
8、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是
增加营业外收入。
9、 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暂估在结算后调整暂估价值的,只是调整以后的折旧,而不是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追溯调整)。
10、 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改良的,需要把被替换部分的资产做处置处理。旧准则只是提
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没有提及处置被替换部分。
11、 新准则规定每年年度终了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等,旧准则规定的是定期复
核。
12、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企业会计制度问答二》中确认为是单项资产,单独设立科目,并
且计提折旧,新的准则指南中确认为是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原本规定的也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13、 新准则没有规定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推定为公允价值。旧准则给出了一
个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算是实质性差异)
“旧准则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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