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

2026/1/26 20:58:47

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四)小型50个停车位以内,出入口可设置1个,大中型51—500个车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500个以上车位,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宜采用双向行驶(中小型小于300个车位出入口当采用单向行驶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五)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六)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消防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设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小于50个车位的汽车库和停车场。(2)出入口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51-150个车位的地上汽车库和停车位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第六十三条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不应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

(二)出入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端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四条 地块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块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坡长不应大于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2%。

(二)地块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 (三)地块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地块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四)当地块内连接出入口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第六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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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第六十六条 给水工程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给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给水需求量预测按现行《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采用100—150(L/人.d)计。

(三)城市道路下的输配水管管径应≥D200mm,消防给水管道管径应≥D100mm,消防栓间距应≤120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20米,管径应≥150mm。

第六十七条 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对污水进行调蓄处理。

(二)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分区、汇水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应≥D50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管径应≥400mm,支管与主管连接方式宜采用管顶平接。

(四)建设项目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5米。

(五)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六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工程 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应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以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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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4)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5)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第六十九条 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力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远期用电规模规划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所有的电力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应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确定,规定中要求地下敷设的电力线路,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条件具备后必须改造入地。

(三) 在城市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

(四)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的电力沟、排管规格应为:电力沟≥1米×0.6米,排管≥9孔。

(五)在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电力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六)在建成区、城市景观区11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型结构,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合并设置。

(七)根据《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新建住宅供电容量按以下基本标准配置。

(1)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12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2)住宅区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10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瓦配置。

(3)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或者低于前款两项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第七十条 电信工程 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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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信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应统一规划,电信管道应按远期通信规模规划设计。

(二)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三) 城市道路及建设用地内部的电信管线,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四)城市道路下的电信管线一般应建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管线的规格应≥12孔,管线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五)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电信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六)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每个交叉口必须预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七)电信交接箱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分布,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规划设计。

(二)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管线规格应≥11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为120—150米。

(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应尽量避免利用桥梁敷设。若因条件限制确需敷设的,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设项目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

第七十二条 管线综合工程 管线综合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的各类管线如水、电、燃气、通讯等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规划红线宽≥30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50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管线(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城市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安排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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