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某医院门诊楼中庭高度超过12m,是否一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何设置?
答:首先判定医院门诊楼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要设,则中庭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中庭净空高度超过12m,则可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8、关于商业建筑设自喷,《省水规》 8.1.1条任一层建筑面积超1500㎡或总建筑面积3000㎡的商店应设自喷 ,《省商规》 9.4.1条第7款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自喷,且无面积限值。是否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喷?
答:《省水规》8.1.1第6款对“餐饮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已作了明确规定。
《省商规》3.1.3条:商业建筑中有餐饮、茶座、电影院、剧场、舞厅、健身房等部分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建于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面积≤1000 m2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9、《喷规》 5.0.1A条中对8~12M中庭提出了260㎡ 作用面积的要求,有的办公楼为轻危险级,喷淋流量不大,而中庭面积只有60 ㎡,如按260㎡ 计算时水量很大,是否可以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流量?
答:(1)中庭面积小于260 ㎡作用面积,自喷系统流量可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场所的与中庭自喷流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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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1、地下汽车库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是否偏严?因为《汽车规》第7.6.2条的解释明确将汽车火灾划分为丁类和中危险级,且省外进来的设计图纸均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
答:地下汽车库所停车辆均为油箱已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火势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下汽车库火灾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
2、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如果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其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必再独立配置灭火器?
答:地下室变电所、面积大的弱电机房、配电房内应单独设灭火器保护,面积较小的配电间、弱电间、电梯机房如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内,可不在上述房间内独立配置灭火器。
3、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M2,楼层共用前室处是否可以不考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答: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m2,楼层公用部位可不设灭火器。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D中有幼儿住宿床位数与相应危险等级的规定,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尽管有卧室及床位,但只供午睡晚上不住宿而不执行,请问是否可以?
答:只供午睡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在50张以上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
火器。
水的情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溢水流量;若水泵房和空调机房等设备间没有水池,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参照地下车库排水集水井做法。
第四章 生活给排水
1、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3条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横向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方式,纵向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是否可视作未穿越住宅客厅、餐厅?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3条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即指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能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如排水立管采用管道井敷设,则排水立管应采用防噪音管道,管道井四周至少有一面不与客厅、餐厅相邻,并能检修,与住宅客厅、餐厅相邻的面应采用建筑分隔墙分隔,并应有防水、防噪措施。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5-1条要求公用建筑引入管上应设阀门,在审查中出现将阀门设在室内供水立管上(室外可不设阀门井,且管理方便)查阅有关资料认为引入管上设阀门是否区分室内室外给水管网的分界,请问此问题怎么判定?
答:不违规。
3、地下汽车库、水泵房内的集水井(池)容积如何确定?
答: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和地面排水集水井,其有效容积参照 《建水规》 4.7.8条第1款规定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
集水井的有效容积的计算为报警水位与停泵水位之间的容积差值。 水泵房、空调机房等设备间如果有水池,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考虑水池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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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住规》 10.2.8条规定:住宅可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而苏建科[2008]120号文件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中规定,施工图中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两者以何为准?
答:两者不矛盾。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冷水管线应计设到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出水管应设计到入户,入户后的热水管线可设计到卫生器具或不设计。 5、设计中仅注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是否可理解已包含存水弯在内或违反存水弯的“强条”要求。
答:地漏水封或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小于50mm已经是产品标准问题,设计说明未明确不算违规。
6、关于商住楼定义,在《省水规》 2.1.9条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在《省商规》 2.0.17条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二者存在明显差别,因为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非住宅类集体宿舍、公寓等,《省商规》把本应属综合楼的划入商住楼范围,规范中的矛盾问题如何掌握?
答:商住楼即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7、建筑给排水规范第3.7.6条,贮水池(箱)应设在房间内,是否包括消防水箱?
答:不包括。与消防水箱相连接的消防设施应设在房间内,采用省标准图“苏S/T08-2009智能型箱泵一体化泵站”的消防供水设施可以认为满足要求。 8、关于“应”条款下的“宜”是按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审查?例如:《建
水规》 4.5.12条第2款,4个大便器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而大条款为“应”,如违反时,审查时如何判定?
答:可作为“其它问题”提出。
9、《建水规》 4.3.3A条、第4.3.3.6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住宅客厅、餐厅,如设计将污水排出管布置在卧室或客厅的地面下,算不算穿越?
答:不算穿越,不违规。
10、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是否需设真空破坏器?
答: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接出的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上不需设真空破坏器。 11、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设置两根排水立管,能否用污废分流代替厨卫分设?
答:可以。厨房与卫生间相邻时,卫生间的废水(洗脸盆、浴缸等)可与厨房排水合用一根立管;厨房与北阳台相邻时,北阳台上设置的洗衣机、拖布盆等可与厨房排水共用立管。
12、对于像别墅这样的建筑,排水立管有时不可避免的位于客厅、餐厅,甚至有时位于卧式,在这些部位增设管道井,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答:《建水规》4.3.3A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是强制性条文。排水管道(包括横管和立管)不得穿越卧室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
排水立管穿越客厅、餐厅的问题参见本节第1题。
13、高层单身公寓中,厨房排水立管是否可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共用专用通气立管?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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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拐弯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点处距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是否要执行《建水规》4.3.12条第1款的规定?
答:因空调冷凝水的水量很小,可不执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上检查口和清扫口的设置也可不执行《建水规》4.3.12条的规定。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1、某办公楼,建筑面积3万㎡,2层设有800㎡的职工餐厅厨房,其它部位无热水用水,问(1)是否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2)若本工程厨房用热水100%采用太阳能热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满足DGJ32/S96第7.0.1条? 答:(1)本工程厨房餐厅面积大于300㎡,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2)本工程为办公楼性质,其太阳能热水量较少,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三选一的条件。可再生能源利用可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2、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热水用水量为60m3/d;本工程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日产水量约30m3/d,实际屋面可放置太阳能集热板800㎡。问该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不符合DGJ32/J96-2010第6.3.1条的规定,未充分利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板。
(2)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产热水量30m3/d,占热水总用水量的50%。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10第7.0.2条的规定。
3、某宾馆为甲类建筑,全部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给。问(1)空气源热泵能否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2)该工程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日产热水量占总热水量的100%,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可以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2)空气源热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故本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不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4、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空调采用地源热泵。且承担采暖空调负荷比例大于20%。生活热水采用燃气热水锅炉供给,问该工程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本工程生活热水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5、某办公楼为乙类建筑,卫生间洗手盆供应热水,问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卫生间洗手盆用水量较少,且用水点分散,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6、一栋11层的商住楼,1~4层为商场,层高4.8m。该工程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本工程商场部分的折算层数为:(4×4.8÷3)=6.4层,再加住宅7层等于13层,住宅部分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7、一栋12层的住宅,仅7~12层住宅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行? 答:苏建科〔2008〕3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
“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
供热系统。”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仅满足50%住户热水需求,不符合苏建科〔2008〕353号文规定。但如果已经基本将屋面布满,可以予以通过。 8、有热水需求的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和全部公共建筑,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时,是否均需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答:(1)住宅需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第6.3.3条,公共建筑不需要论证,但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9、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深度怎样才能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答:(1)分散安装的家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预留。 (2)集中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原理图,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集热面积、集热板、贮热水箱、循环泵),热水供水系统(包括供水与循环管路)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只有文字说明预留;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可为简图,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10、附设在厂房内的食堂、淋浴室等是否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苏建科[2007]361号文件针对民用建筑,不包括厂房。但厂区内独立建造的食堂、浴室、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的相关规定。
11、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6.3.2中提到的有热水需求的商住楼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未提到层数;是否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住宅楼层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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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的住宅层数规定执行,但商业部分的楼层应折算为住宅楼层(高度总和除以3.0m余数不足1.50m多出不计,余数大于1.50m,按1层计算)。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如有热水需要,商业部分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汽车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简称《人防火规》
《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 92-2009 ---简称12、普通住宅在热水量、太阳能集热面积、储热水箱容积计算时的计算人数可《省水规》
以按户均3.5人计算,至于别墅、公寓等计算人数,各规范计算公式中每户的计《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算人数在正文里均没有明确表达,是否也可按普通住宅执行。(人数及定额关系称《省住规》
到计算数值和选择设备)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 -----答:别墅、公寓可参照普通住宅执行。对于每户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称《省商规》 小户型住宅、公寓,每户人数可按2人计算。
备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简称《建水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简称《高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简称《喷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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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