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提出,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16、有一栋高层住宅,地下室一层,地上18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台电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 7.4.2条,设一根消防立管,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问(1)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2)当合用前室两侧设有小走道时,在合用前室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1)当合用前室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能保证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即符合规范要求。
如下图示。
15、《省水规》DGJ32/J92-2009第7.4.2条宜设置消防软盘卷盘,有的设计设置,有的不设置,审图时按如何判定。
答:有条件时应设置,如设计中未设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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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未设置在合用前室时,消防电梯前室还应设置消火栓。
如下图示。
17、苏公消(2010)55号文能否作为审图标准? 答:可以。
18、《高规》 7.4.8条规定:增压水泵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 L/s,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多层建筑?
答:适用。
19、一栋一、二层设有商业的多层住宅楼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是仅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表8.2.2-2,还是包括住宅在内的总体积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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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确定?如果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仍定为住宅性质,是否可查《建规》表8.2.1确定?
答:(1)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2-2确定商
业部分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2)若定性为住宅,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1确定住宅的室外消
防用水量。
20、《省水规》 7.3.2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室内或室外消火栓两支水枪保护的要求,是否包含总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首层设置的汽车库?(《汽车规》 7.1.8.2条只要求一支水枪保护)
答:不包括汽车库。
汽车库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 21、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是按一类高层建筑定性?还是按汽车库定性?
答: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按汽车库定性。
办法》 )
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摊位为主,部分商铺,顶棚为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室内的的农贸市场应按《省商规》9.4.1条设计,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以及设有集中空调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某运动中心内设健身、游泳、篮球、网球等场所,篮球、网球场,顶为网架结构,无观众席及看台,该工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没有观众座位数,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省水规》 8.1.1.第13款执行。若运动中心设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不设集中空调,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有部分场所设集中空调,则有集中空调的场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 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普通住宅的理解应该是包括住宅户内和户外部分,不应将住宅的户外部分也划入应
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某菜场建筑面积大于1500㎡(经营蔬菜、肉类为主),按《省商规》设计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周边有部分商铺,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判定违规?
答: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参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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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范围,也即该住宅不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佐证是该规范第9.4.2 条有关报警的要求中,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并列描述的。而且,上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与下部的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即便是下部发生火灾,也应该是在下部采取主动灭火措施,而不是在上部住宅外部采取被动防御。
答: 上述文字对《高规》理解有误。普通住宅与商住楼是不同的概念。 《高规》 7.6.2条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住楼按公建进
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省商规》 9.4.1条第6款“由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的商业建筑群,当其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其各建筑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
(1)总占地面积包括“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 的面积吗?
(2)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不论是否计入步行街),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各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均小于1000平方米,按《商规》9.4.2条的规定,此时各商业建筑是否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答:(1)步行街是敞开的,不属于室内空间,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 的面积可不计入总占地面积。
(2)《省商规》对商业建筑群没有说防火间距的要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省商规》 9.4.2条的理解:局部应用系统只有在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时才能采用。(《省水规》8.2.1条与此相同)
5、《省水规》 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在审图中建筑高度60~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执行此条款要求公共部分设自动喷水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在消防部门审批中也有不设喷淋系统而通过审批,因该条款与《高规》、《省水规》 8.1.1条有冲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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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执行。
答:《高规》 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住宅中提高标准业主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建筑内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先根据《省水规》 8.1.1条进行判定,当判定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再根据《省水规》 8.2.2条确认是否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6、关于养老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问题,《省水规》 8.1.1条5款规定,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疗养院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一养老院,按住宅设计,一梯两户,户内两室一厅共八层,建筑高度超过24M,建筑面积超过3000㎡,除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公共部分及户内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寓: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以上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术语解释)
按《省水规》 8.1.1条第6款规定,该养老院如设置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