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三多”落马记一案的犯罪学分析与思考

2026/4/23 22:10:26

“许三多”落马记一案的犯罪学分析与思考

院系/专业:法学院 年级:09法学一班 指导老师:张晶教授

姓名:华心发 学号:K10914098

摘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案是迄今为止国内发生职务犯罪政府官员涉嫌数额最大的一位,此案发生特点突出,即涉嫌数额巨大、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手段狡猾犯罪智能化、数罪交织生活作风腐化以及主体的两面性。当前腐败是我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其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所进行的犯罪,主要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一直呈高发势态,并有蔓延的趋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议。因此,深入研究其发生特点及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是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本任务。

关键字:职务犯罪

思想政治水平 国家工作人员 许迈永一案在网络上被人戏称为“新中国第一贪”,人称“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这是建国以来一起涉嫌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数目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反腐倡廉,惩治职务犯罪,历来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最关注的问题。因为只有廉政才能兴邦,而腐败就会丧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一条普遍性规律。本文试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与思考许迈永一案。

一、 一审二审对许迈永一案的认定的犯罪事实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

二、 许迈永一案的犯罪学特点

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为政清廉,艰苦创业,克己奉公,奋发图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与美色的诱惑,大肆腐败和职务犯罪,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反腐倡廉,惩治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许迈永一案具有如下特点: (一) 涉嫌数额巨大。宁波市检察院指控: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担任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15年,2.1亿,每年平均敛财约1500万,许迈永敛财的速度惊人。

(二) 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是当前职务犯罪最突出的特点,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与众多落马政府官员如出一辙的就是,许迈永在职期间其所贪所收之钱大都来自于其借职务便利从众多商人之中取得。检察院指控其在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

(三) 手段狡猾犯罪智能化。职务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智能犯罪,行为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职务,在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的变换作案手段,隐瞒所犯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再许案中,由于许迈永之前收受贿赂手段隐蔽,调查机关在前期调查取证阶段困难重重,只知道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难调查清楚具体来源,对于很多涉嫌行贿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很难调查取证。尤其在其生活作风问题上,很多人尤其是其同事很难想象这是一个个人生活作风极其腐化堕落的人。据其同事介绍,许迈永跟某些下属发生关系,都十分秘密。许迈永是工作狂性质的官员,经常晚上加班。通常情况下,许迈永会让办公室的灯亮着,自己悄悄打车到某个酒店,再回到办公室继续加班。

(四) 数罪交织生活作风腐化。在职务犯罪活动中,往往滋生多人犯罪、多种犯罪。许案中,许迈永不仅涉嫌受贿罪,还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同时其个人生化腐化堕落,在许迈永被“双规”后,首先交代的,即是其生活作风问题,其供认与其有过特殊关系的女干部、女公务员,有两位数之多。

(五) 主题的两面性。这里所说的主题两面性是指犯罪主体存在着现实中被人认为的两种形象,在许案中显现的尤为突出。许迈永落马前,在杭州官场的口碑整体不错。在杭州,几乎没有人能否认,许迈永是一位“双面官员”,一方面成绩突出,一方面举报不断。其任职西湖区期间,西湖区发展亦十分迅猛,尤其在城市建设方面最为突出。在其家乡,当地很多百姓很难想象这是一位“巨贪”。在案发后,当其罪行完全暴露在民众眼前,大家才发现这位所谓的有领导能力的有突出工作成绩的领导的罪行是多么的令人发指。 三、 对“职务犯罪的”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

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腐蚀剂,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和当代世界各国政府重点惩治的社会难题,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威胁着政治制度的稳定,瓦解着国家的经济实力,削弱着教育示范的作用,引发出社会伦理的种种危机,它不仅影响政府形象,抵消经济建设总体成果,危害社会安定,而且威胁政权的生存。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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