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直接损失核定存在的问题

2026/1/27 10:26:06

灾直接财产损失是火灾四项指数之一,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准确地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公安部于1998年11月发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行业标准,详细地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统计方法,对我国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进行了规范统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求证工作,有时经多方求证还不得其果,常使火灾损失核定工作者不得不根据个人经验、感观来断定一些数据,使核定出的结果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不能够客观反应火灾损失的实情。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规定的火灾损失计算方法中有3个重要参数——重置价值、烧损率、使用年限(本文例举仅针对一般建筑及设备类的核定),它们决定了火灾中被毁建筑、设备、物品等最终的结果,而这些参数中除了使用年限比较直观外,其余两项数据的提取,不但要花费时间,还需要一定技术支持。另外,影响火灾核定的因素中,还有受灾户的虚报、多报、漏报、少报等情况。这种种原因造成了当前火灾直接财产核定中存在不少弊端:

1、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申报工作核实力度不够。

火灾后,一些受灾单位、住户,有的由于事前曾经在保险公司承过保,希望获得较多赔偿而多报;有的是在火灾中被殃及,希望多索赔而多报;还有的是不希望造成太大影响而少报;也有的由于损失后没人赔偿而随便报等,以致于受灾者所申报的直接财产损失总是或多或少与实际有一定出入。这就要求从事火灾损失核定的工作者,要对火灾场所物品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通过多方求证、确认,认真对受灾者申报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损失物品真实、完全。但在当前的损失核定工作中,这一个环节通常被一些火灾调查者忽略了,调查火灾时,侧重在火灾原因的询问与勘查,而往往未对火灾现场烧毁物品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形成了调查漏洞。因而,在损失核定时,无法对受灾户申报的物品情况进行核准,造成了核定工作与实情间的差异。 2、对火灾烧毁构件的重置价值确定程序不够完善。

确定火灾烧毁构件的重置价值是火灾中比较繁杂的工作。往往为了求证到一个物品的重置价值,需要咨询许多个市场、商场,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有的物品已经退出市场,其重置价值甚至已经无法查到。因此,在目前的损失核定工作中,大多数损失物品的重置价值未经过市场调查,一般将购置该物品时出具的票据上的金额作为其重置价值,不能提供票据的多数就是按照受灾户提供的数据核定,重置价值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对火灾烧毁构件的烧损率认定不够系统、专业。

火灾烧毁构件的烧损率的分类与取值,尽管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概念仍比较模糊。如:其中附录C的设备烧损率分为:轻微烧损、一般烧损、严重烧损、全部烧损四类,分别界定了10%、40%、70%、100%的烧损率,但在对这四类烧损率的评价的方法说明时却不太清晰,在方案叙述中出现了“少量”、“部分”、“大部分”等字眼,那么多少烧损才算是“少量”、“部分”、“大部分”呢?没有专业机构进一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火灾调查员的判断,这样的结果主观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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