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案情】原告周兰英,被告李小玉系邻居。1997年5月30日,原告周兰英在自来水管旁洗衣服,被告李小玉前去接水,不慎将水溅到原告身上。为此,双方发生吵骂,进而相互揪在一起殴打。被告用手打原告的后背及面部,将原告打倒在地,造成其左身外伤性耳膜穿孔和右眼下脸面肿,原告为治病休息了25天,医疗费用等共计86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周兰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小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亲属护理费共计1200元。被告李小玉认为,原告的伤虽是其打伤所致,但引起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故只同意赔偿500元人民币。 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时,原告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双方是邻居,朝夕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为避免矛盾激化,加强邻居之间的和睦友好,决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要求被告赔偿1200元,被告方却只同意赔偿500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审判人员说:“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又过低,我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元,我是取你们所说数额的平均数。”对此,原告和被告均不同意,于是审判人员把原告叫到一间办公室单独做工作,审判人员对原告说:“被告的母亲是区委干部,而且人家请了律师,你老太太说得过人家吗?而且判决说不定还给不了你850元呢,因为你也动手打了被告,只不过她的伤比你轻点,现在被告也不要求你赔,我看你接受我的建议对你今后也有好处。”原告周兰英听了这番话后,心里仍不太愿意。但嘴上还是表示:“我听法院的,审判人员说怎么赔就怎么赔吧!”然后,审判员又把数告单独叫到一边做工作。审判员对被告李小玉说:“你同意赔偿的数额实在太低,原告是60多岁老太太,你30岁,身强力壮,打伤原告致其休息25天,责任都在你身上。我建议你赔偿850元是比较少的数额,我们判决肯定会高于850元的赔偿额。我同你的母亲还是比较熟的,我看你还是接受我的建议。”听到这些话以后,被告还是内心不太同意,但仍向审判员表示:“既然如此,我就同意赔偿850元。”于是在审判人员双方做工作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李小玉赔偿原告周兰英经济损失850元;诉讼费用50元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法院审判员告知第二天上午到法院领调解书,但庭审当日达成协议后,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下了姓名。第二天上午,原告到法院找到审判人员表示赔偿太少,不同意昨天的调解。审判人员把制作好的调解书递给原告,并说:“调解书现在送给你,你已经签字了,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得翻悔。”
【问题】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案情】杨大红和申万刚系夫妻。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1月,因申万刚与其单位女同事关系爱昧,夫妻时常为此发生争吵。1999年元月,杨大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被告申万刚认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愿意改正过去的不良行为,坚持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杨大红和被告申万刚离婚。
接到一审判决,申万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进行了调解。经过二审法院法官多方耐心细致地做劝说工作,被上诉人杨大红承认他们仍有一定的感情,表示同意与上诉人申万刚继续共同生活,放弃离婚打算。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办理该案的二审法院审判员告诉双方当事人说:“你们和好了,案件就此了结,因为和好的离婚案件,不用制作调解书。现在把结婚证退还给你们。”
【问题】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案情】彭勇诉丁三妹离婚一案,经某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⑴ 彭勇与丁三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⑵ 婚生女儿彭丽由丁三妹抚育,彭勇每月付女儿抚育费250元;⑶ 双方共有的一台长虹牌彩电和容声牌电冰箱归彭勇所有,其余财产归丁三妹所有。
原、被告双方按照法院的通知于达成协议的第三天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时,丁三妹向审判员声明,她不同意离婚,并拒绝领取调解书。
【问题】⑴ 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此案应当怎样处理?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案情】甲市万通家具厂与甲市展示艺术会社于1996年5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万通家具厂承租展示艺术会社的场地销售家具等商品。展示艺术会社除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向其提供
销售发票及代缴税款外,每年向其收取租金50万元,分两次支付。半年后,万通家具厂向艺术会社交付了25万元租金,而艺术会社要求其交付全部租金,并且扣留了万通家具厂尚未出售的各种家具。万通家具厂于1996年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1997年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1997年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问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案情】1996年1月19日,北京市飞达电子公司从北京市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购买美颂牌700A-1型收录机30台和美颂牌700G型收录机20台,单价395元,货款总计18750元,飞达电子公司将这批货物售给他人后,一直未将货款付给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1995年6月至1996年3月,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委托飞达电子公司代销若干录像机、录像带和各种收录机。经双方结帐后,飞达电子公司处尚存供销的48台收录机,既未付款也未表示退货。多次追收货款及货物未果。1997年7月3日,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飞达电子公司及时给付货款和返还代销物。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正准备把代销货物运到河北省某地,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1996年3月7日,张学军以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8万元,开办了一个小服装厂。1996年4月21日,张学军委托吴继树帮助购买布料,交给吴继树现金5万元。吴继树收到钱后,根本没有替张学军购买布料,却将部分款用于自己购买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事后,张学军多次找到吴继树索要该笔款项吴继树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还。1997年3月初,由于张学军未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限其1个月之内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否则,将依法变卖张学军抵押的3间房屋,以清偿借款。为此,张学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继树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由于信用社要求归还贷款的期限仅一个月,否则,将变卖原告用于抵押的3间房屋,严重影响其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问题】法院能否裁定先予执行?
【案情】长沙市某农工商贸易公司和北京市某干鲜果批发部在石家庄召开的业务洽谈会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购销广西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于1996年8月底前供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广西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筐装50斤橘子),每斤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5.75万元;所供密橘每斤不小于5个头(每斤橘子不能超过5个),并且每件橘子腐烂程度不能超过5个橘子;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农工商贸易公司。同年7月26日,农工商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00件蜜橘运至北京西直门火车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里面有许多烂橘子,甚至有的烂掉7、8斤左右。为此,水果批发部把3000件橘子运回仓库后,马上给长沙农工商贸易公司拍了两封加急电报,要求其速派人来就商谈烂橘子处理问题。但是,农工商贸易公司收到电报后,却置之不理,于同年8月10日给水果批发部拍了一个电报:“请速汇款。”在这种情况下,又因天气太热,怕橘子放的时间越长、烂掉越多,水果批发部就组织人力把烂橘子从每件里挑出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3000件橘子全部处理了。
1996年9月初,农工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干鲜水果批发部立即给付货款和运费。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首先违约,在被告及时拍电报要求原告来处理问题时,原告不作任何答复,主要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把橘子处理掉。是完全正确的,但卖掉后橘子的实际所得货款应给付原告,由于存款被冻结被告遭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 【问题】
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无不当? 2.存款被冻结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情】王波以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陈艳丽离婚。在诉讼中,王波突然来到法院对审判人员讲:“昨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等电器都被被告陈艳丽转移走了。”审判人员经过查实,随即传唤被告陈艳丽,要求其将转移的东西搬回。陈艳丽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