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办理指南

2026/1/21 0:06:41

书》及村居出具的手写婚育证明(加盖公章)、计生办微机室提取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2寸夫妻双方和子女合影彩照1张、查体本(特殊情况除外),在每月1-15日上交计生办统计科审查。计生办统计科于15-25日之间下村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条例》生育条件。镇计生办初审后上交县计生局统计科,再审合格后于当月25日—28日领取证件。

三、流动合同和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凡办理流动人口管理合同的育龄群众须本人提出申请,与村委签定书面合同并加盖村委公章,村、管区两级计生主任审核签字,并将合同期限、流入地址、联系电话、婚育状况填写完整后,到镇街群众服务中心流动人口窗口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如下:

1.新婚、持一胎《服务手册》的育龄妇女(怀孕8个月以上及持二胎《生育证》人员流出必须由计生办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1)由3个担保人与流出人员同时到场签字、按手印(不允许代签),并上缴两份3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妇女外出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计生办主任同意最长为半年,每月寄一回流入地计生部门的妇检证明。

2.一孩户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合同应带3个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镇街计生服务站查体证明。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满3个月寄回流入地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满半年回户籍地计生服务站查体)。未落实节育措施人员(不论是否有证明)办理流出合同应带担保人到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办理,期限为半年。

3.二孩户及多孩户:办理流动合同应带一个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镇计生服务站查体证明。育龄妇女外出时间为一年。

4.未婚男女青年:办理合同必须有3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且带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

5.凡合同满期者,按时续签合同。

6.凡办理合同的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期或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的必须于当月更换证明(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及身份证、户口本及查体本办理)。若流出未办《婚育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7.返乡后不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到镇街计生服务站查体,并持查体报告单到镇街流动人口管理处注销合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暂行)

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起付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济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其中,邹城市中医院、济宁市中医院和济宁市传染病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住院补偿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70%,济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济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执行保底补偿制度,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济宁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4)提高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补偿比例提高15%。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5)对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限额内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医疗救助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农村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参合患者在省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享受同样规定的补偿。

(6)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7)意外伤害。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按疾病住院补偿比例的70%予以补偿。

三、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补偿

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

慢性病应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性病患者自愿选择一家济宁市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市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在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3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济宁市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市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在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新农合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偿手续,起付线为400元,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5万元。以上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四、其他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要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报销程序

(1)在济宁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参合群众可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医院直接就诊住院。出院后持有关证件、材料在联网医院直接享受报销补偿;未联网医院持有关材料到镇新合办报销补偿。

(2)到济宁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参合群众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先到济宁市内的二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市新合办审批后方可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镇新合办报销。

(3)外出务工农民生病,可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镇新农合办公室报销补偿。

二、报销所需材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3)住院费用总清单。

(4)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记录。意外伤害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5)在济宁市内住院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身份核定表》。在济宁外山东省内住院的提供“参合农民结算证明单”。办理转诊手续的需提供转诊审批表。

(6)特殊情况住院除以上五项外另需提供的材料:

a.孕妇生孩子报销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意外伤害病人报销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病人住院费用补偿审批表》;在济宁市外住院无审批表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c.外出务工人员住院报销需提供打工单位出具的打工证明,所住医院是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的证明材料或在病历首页加盖带有“新农合”字样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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