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 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 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 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 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 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 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