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告知勤务。宣布法律,实行告知。告知被告人:“ 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5)使用戒具。安全检查完毕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戒具。使用戒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逃脱或则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逃脱的戒具(如脚镣等)。
(6)乘车押解。将被告人押解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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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运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徒步押解。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应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三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其中两名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另一名在被告人的正后方。侧后方的司法警察应抓住被告人肘部,使其处于有效控制内。同时注意使被告人远离窗口、楼梯扶手等处,防止其自伤、自杀或逃脱。
2.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1)带入。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2)戒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庭审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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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4)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3.还押的组织实施
(1)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则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乘车押解。参照提押过程乘车押解执行。
(4)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看管部分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一)基本要求:
1.严密监控被告人,对羁押室及周边进行巡查、检查; 2.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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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
1.警力配置。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的看管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担任;重大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岗位安排。确定登记人员、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 (三)组织实施
1.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2.戒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3.人身安全检查。参照提押人身安全检查规定。 4.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监控管理。采取现场监控与巡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监控管理。期间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6.实施要求: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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