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顺水电站工程变更索赔实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长顺水电站工程位于郁江流域湖北省利川市长顺乡境内,主要建筑物有拦河坝工程、发电引水隧洞工程、发电厂房工程、变电站工程及其配套的临时工程;拦河坝为河床式坝顶溢流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63米,坝顶全长279米,其中溢流坝段长65米,坝顶宽度7.4米,坝顶高程413米,库容0.68亿立方米。
工程业主单位为利川市长顺电站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湖北水利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华源长顺电站施工监理处。
工程通过招投标将工程施工合同授予葛洲坝集团公司(原葛洲坝工程局),并于1992年10月22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4249.85万元,承包方式为主体工程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合同工期29个月,进场时间1992年11月1日,工程竣工时间1995年3月。
2、施工过程
1992年11月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组织人员设备进场,1993年6月业主因无法筹措资金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通知工程停工,同年10月双方签订暂停施工协议。1995年6业主通知工程复工。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补偿停工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
1995年8月承包商组织人员、设备再度进场,开始进行附企系统的恢复建设、导流洞未完工程(业主变更的新增项目)施工,1995年11月4日导流洞过水,8日开始围堰填筑,11月29日开始第一次灌浆,由于围堰地质缺陷,第一次灌浆未达到预期的效果。1996年4月6日,承包商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开始第二次灌浆,10月25日第二次灌浆结束,抽水试验防渗效果良好。
处理好围堰之后,承包商开始基坑开挖,1996年11月4日(郁
江流域正处于枯水期),一场罕见的洪水洗劫基坑,抽水设施被冲毁,下游围堰遭重创。洪水过后,承包商立即进行恢复重建工作,14日基坑恢复开挖,12月25日大坝基坑开挖按计划要求达到设计高程▽350,准备清基浇筑。然而,由于工程地质缺陷,坝址河床出现深槽,河床上游右侧出现溶隙,渗流量达400M3/h以上(设计标准为375 M3/h),地质情况变化再次使工程面临严峻挑战。承包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变更设计通知要求,不谈条件,克服重重困难组织施工,直到1997年1月22日,河床深槽才开挖达新鲜完整岩石▽342(低于设计高程8米),基坑开挖阶段性目标实现了,可承包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接着,工程进入混凝土浇筑施工,1997年3月正当混凝土浇筑高峰,业主工程资金短缺,工程又一次面临下马, 业主方出于社会影响方面的考虑,不允许工程停工,1997年3月至10月,业主无力支付工程进度结算款,工程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
1998年,业主通过招商引资,寻求到新的投资者,工程建设资金有了保障,工程建设进展顺利。1998年下半年业主为了提前发电,尽早产生工程效益,要求承包商采取抢进水塔、抢厂房,保第一台机组发电等赶工措施,1998年12月28日实现下闸封堵目标;1999年3月2日,第一台机组正式并网发电,2000年6月工程全面完工。经过多次谈判,2001年7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9469.22万元。
附件 索赔案例的主要合同条件和相关法规
1、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
第4条 图纸供应 甲方应在单项工程开工前30天向乙方提供该项工程的施工图10套。
第17条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与合同履约保函金额相等的动工预付款。
第18条 材料供应 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包括水泥、钢材、木材、粉煤灰、油料、火工材料及电力)由建设单位组织并运达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和材料计划,按技施设计的工程量和国家定额消耗的指标供应。建设单位负责上述材料及电力因涨价所引起的差价费用。除上述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外,其他均由承包者采购、运输、保管。建设单位不承担今后可能出现的量差和价差。
第19条 设计变更 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可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取消合同中的某项工作;3、改变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程。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24条 违约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承担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2)承担未按时付款的银行利息。”
第25条索赔 甲方违约,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按下列条款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索赔申请。3、甲方在接到索赔申请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第40条 价格调整 本合同只有当国家正式发布通知,调整与本次招标确定的国家定额有关的人工费与机械台班费的情况下,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相应项目的单价。
第42条 建设单位违约 建设单位下列行为属于违约:1、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向承包者提供施工场地;2、未能按工程师批准的总进度的时间要求交付施工图纸;3、未能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师签发的支付凭证及时支付工程款;4、未能按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由建
设单位组织供应的原材料,影响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要求索赔。
第43条 索赔 出现下列情况者,承包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索赔:1、工程师变更指令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而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2、工程师工程师变更合同的规定和标准,而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3、由于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引起的费用增加。
第45条 合同中止和解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短期内无法恢复工程建设;2、由于国家计划调整,工程停建;3、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费用。上述情况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因中止或解除合同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47条 不可抗拒的灾害 本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拒的灾害,则由建设单位承担必要的补偿费用。
3、法律相关条款
[2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1]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