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章程参考文本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区湖滨南路××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发生变更的,公司应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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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000万元; 出资比例: 10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 出资时间:X年X月X日前。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类型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章 股东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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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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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
(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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