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知识一点通

2026/4/23 22:19:52

15.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7.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8.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计算成每周40h等效声级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

19.噪声聋是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 。

20.工业中毒程度有:轻度中毒、中度中毒、重度中毒。

21.原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蒸气具有一定毒性,经口、鼻吸入人体超过一定量时,可导致慢性或急性中毒。当油品接触皮肤、进入口腔、眼睛时,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中毒症状。空气中油气的中毒临界规定为350mg/m3当空气中油气含量为28%时,人在该环境中12~14h就会有头晕感。

22.生物性有害因素是指生产原料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对职业人群健康有害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虫、昆虫和其他动植物及其所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统称。 23.职业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2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5.得了《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疾病不一定就是得了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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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有的人虽然患有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如白血病、肺癌等,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

27.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值不得超过70dB(A)。

28.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可以公开。

29.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0.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属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形式。

31.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3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节 职业健康管理(三)

1.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3.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

4.血液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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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是控制粉尘危害的有效措施。 6.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肺结核是接触硅尘作业的禁忌症。

8.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9.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者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畴。

10.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 14.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5类。

15.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16.接触职业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 17.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两种。

1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9.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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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必须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2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22.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职业防护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 24.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25.有毒作业是指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26.在生产条件下毒物主要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人体。 27.造成矽肺病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是含有大量游离的二氧化硅的粉尘。 28.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2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30.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3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节 危险源辨识及控制

1.伤亡事故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伤亡事故的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属于直接原因。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危害因素、物理危害因素及生物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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