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知识一点通

2026/4/23 20:59:10

第二章 安全管理类

第一节 职业健康管理(一)

1. 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 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

3. 我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132种,近年来的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

4.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中规定,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有不少于20名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由气体排放产生的噪音、炉前工接触的红外线、电焊时产生的电弧光属于作业场所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7.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8.《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9.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0.粉尘导致的最大危害是尘肺病。粉尘对机体的损害是多方面的,尤其以呼吸系统损害最为主要。粉尘粒度越细,其单位体积表面积越大,越容易飞扬,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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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越快,爆炸上升速率越大。粉尘危害的三级防治原则中,杜绝或减少粉尘对人体危害作用的机会是预防的根本,属于一级预防。

11.工业活动中的辐射中,电离辐射是能够导致生物结构破坏的一种辐射。 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之日起25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有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1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16.当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和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1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

19.对用人单位配备的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进行检查时,书面聘用文件、专业档案、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培训合格证)文件等是必查项目。

20.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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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当作业地点气温≥40℃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22.高温作业场所是指室温超过35℃,相对湿度超过80%的作业场所。

23.高温作业可分为:干热作业;高温+强热辐射作业、湿热作业;高温+高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高气温+强热辐射+地面和周围物体的二次辐射。

24.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25.减少环境热作用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应采取合理布置热源、隔热、通风等防护措施及加强个体防护。

26.作业人员若发生中暑应立即将病人脱离高温环境,到阴凉、通风处安静休息、给病人喝含盐清凉饮料、用冷水擦洗全身。

27.工业噪声的严重后果可能导致作业人员患噪声聋这种职业病。 28.工业噪声主要可采用屏蔽等方法对其进行控制。

29.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的职工,应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节 职业健康管理(二)

1.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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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醛的职业禁忌证有①慢性阻塞性肺病;②支气管哮喘;③慢性间质性肺病;④伴有气道高反应的过敏性鼻炎。

4.接触性皮炎是职业性皮肤病的一种,根据发病机理分为原发刺激性皮炎和变应性皮炎。其中,变应性皮炎是由致敏性化学物质引起。

5.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人员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

6.局部振动(又称手传振动)是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7.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目的是为发现职业禁忌证者,使其不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以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8.离岗健康检查一般应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完成。 9.高温防治、噪声防治属于防治物理因素危害技术措施。

10.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每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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