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思考)
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思考
1 绪 论(可不要绪论段)
自2003年以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公告以及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对一大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多次披露。看到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后,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且详细的报道。这些报道信息传递速度快,透明度高,对披露的内容毫无保留而且用词严厉,同时,很多媒体也都用“审计风暴”来评说这一次次的审计。这些都引起了全社会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较大关注。
审计结果对社会的初步公布,在社会上引发了“风暴”般的效应。这让多年来默默无闻、埋头工作的审计人员感到欣喜的同时,更使人们愈加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并看好这一制度的未来。所谓审计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本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的基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础
三号、黑体、居中,空一行(后面内容参照执行)
2.1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小四号、黑体、左对齐(后面内容参照执行)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是依据于受托责任和控制与监督权利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同时,在受托责任的基础上,政府既要完成人民的委托,也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公众控制与监督的权利。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受托责任是基础和前提,控制与监督权的实现则是重要保障。
小四号、宋体(后面内容参照执行)
2.1.1受托责任小四号、黑体、左对齐(后面内容参照执行)
该理论认为审计工作的精义在于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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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无论实行的是何种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说都是受托于社会公众。社会公众通过立法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将公共资源也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同时还将对政府行政的经济监督权赋予审计机关。政府在完成社会公众的委托的同时更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防止政府行政过程中的非公众利益行为,从而确保广大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准确、及时地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因此,在国家审计中,向社会公众如实报告审计结果,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服务是审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
小四号、宋体,首行缩进两字(后面内容参照执行) 2.1.2 控制与监督权利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社会公众把他们的权利委托给政府,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对政府的工作进行控制与监督,同时政府也有保障社会公众权利的义务。因此,国家审计则是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保障机制,是从源头防止腐败、维护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审计制度是对政府活动施加有效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制度,它既是政治民主与法制的产物,又是其关键保障措施。
社会公众作为政府部门受托责任的委托方,同时作为审计责任的委托方,享有通过审计结果了解委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外,政治民主与法制也要求实行阳光政治,增强政治透明度,建立政治问责制度,保障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面对违规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违法违规的“机会收益”远远大于“败露成本”。如果对审计结果实施公告,则影响到单位的信誉和责任人个人的前程,不法行为就会有所收敛。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使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促进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并对其他单位产生警示效应。它既是社会公众控制与监督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也顺应了政治民主与法制的要求。 2.2 我国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然性
我国国家审计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其必然性,这既包括国家审计自身规律的需要,也包括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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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的发展状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求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我国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该级人民公仆(各级人民政府和他们的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管理、分配和使用。政府在完成人民的委托的同时,更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即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和公仆们的责任。
所以,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各级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所说:“审计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国家审计就是要推进民主的进程,代表公众的意愿,让政府接受公众或纳税人的监督,用公众的民主监督推动政府执政为民。因此,建立并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2.2.2 是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的今天,公共财政已逐步锁定了政府权力的活动范围,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这就需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把利剑,对政府工作进行更好的规范。
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增强政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具有单向性、封闭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政府部门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不够透明,社会公众无法获得政府有关活动的准确信息。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将审计检查及评价等有关信息公布于众,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政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审计机关把揭露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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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使政务进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审计结果公告能够促成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对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监督效果。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有时比部门的监督更有威慑力,而两者结合形成的合力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能够运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的监督,促进审计决议与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执行,从而增强审计监督的效果,更加有力地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可见,开展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有关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实现参与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2.3 是审计机关完成法定委托责任的需要
从根本上说,在我国国家审计中,人民是真正的委托人,人民通过立法将对政府行政的经济监督权赋予审计机关,期望审计机关从公众利益出发,阻止政府行政过程中的非公众利益行为。所以,国家审计要对人民负责,向人民报告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对人民负责与对党委、政府负责的一致性。
审计机关根据法定受托责任履行职责,然而职责的履行过程无法为外界所知,是不易观察的。审计机关为了表明自己受托责任的高质量履行,需要向公众提供信息以完成自己的受托责任,而且这种信息必须是双方所共同认可的审计监督业绩。由于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满意度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审计机关要完成自己的受托责任就必须将审计结果公开。 2.2.4 是社会公众评判审计监督行为的需要
“谁来监督审计”这是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然而审计结果的公开终于给了一个答案。因为,这个制度是建立在提高审计质量基础上的,而审计项目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所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然会接受社会公众方面的监督和评判。同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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