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乙方意见整改现场环境后,故障仍然,故障是因为乙方的产品质量引起的前提下,乙方 接受退货并承担损失,损失以甲方与乙方原合同额为基础计算。
11. 14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产品的性能质量合格率不低于 99. 8 %,否则视为有异常质量 问题。
11. 15 乙方应确保批量产品质量与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性,必要时双方可封存样品,如双方 封样后发生的质量纠纷,应以样品的质量要求为准。
11. 16 当乙方在开发、设计或制造(包括关键原材料)等过程出现重大更改(包括某提供 产品停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提前 6 个月) 通知甲方确认,同时应给出产品替代说明 及下一阶段的供货计划,否则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1. 17 乙方定期(□每月;□每季度;█每 6 个月;□每 12 个月) 对其产品进行型式试 验和可靠性评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呈送甲方认证人员。同时,每个交货批产品应附出厂常 规检测报告。
11. 18 关于质量方面的其它规定参见附件 4。
1212 损失赔偿
由于协议产品本身问题而导致诉讼并因此产生包括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专家鉴定费在
内的费用时,乙方向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提供赔偿,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
任。
任何一方不能侵犯对方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实用新型、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
密或其它知识产权。由此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侵权方负责。
乙方保证本协议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最终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正常使用本协议产品而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出现的问题,并由乙方自行决定、自负费用
采取下列处理办法:
为最终用户获得继续使用该产品的权利;或
替换或更改产品使其不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或
其他合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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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不承担任何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最终用户由此 造成的损失。任何由乙方偿付的赔偿,包括间接性损害。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透露或使用属于对方之保密信息,信息可以是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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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以任何载体存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包括对方书面或口头授予的商业或技术信息。 双方承诺:
(1) 只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的专门用途;
(2) 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使保密信息不被泄漏;
(3) 只让其有必要知道保密信息的雇员接触保密信息;
(4) 督促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遵守保密协议;
(5) 只为本协议的专门用途复制保密信息;
(6) 不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7) 协议期满或解除时,双方应归还对方的保密信息,并证明所有包含保密信
息的载体都已销毁。
但上述限制不涉及下列事项:
非因接受信息方的过错而为公众现在或以后知晓的信息;
接受信息方并未违反保密协议而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由获得信息方独立研究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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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另一方信息披露前,依法已获得的信息。
不可抗力
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避免的某种事件,
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 则协议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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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且 在随后的 10 天内把有当地公证部门开具的证明寄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尽力争取履行可能实行的协议义务。
当不可炕力事件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不可炕 力事件的影响连续 3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 成书面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 个月,则另一方有权向受阻方发出宽限期为 30 天 的协议解除书面通知书。若在宽限期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上述协议解除通知书即告无 效;若协议解除,买卖双方应协商进行最终财务结算和明确双方协议解除后应承担的责任。 不论在什么时候、或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应限于受影响的 协议系统或服务部分;不受影响的协议系统或服务部分应继续。
1515 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15. 1 如果协议一方有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协议:
(a) 没有能力履行协议中的主要义务;
( b)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c)丧失商业信誉;
( d)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e)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向中止方提供中止方可以
接受的并以中止方为受益人的经济担保时,中止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经济担保的,中止方可以解除协议。
15. 2 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协议一方可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此外,本协议可经协
议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15.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一方对协议任何条款有实质性违反,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 30 日内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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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如果针对一方的破产或解散程序已经开始且在开始之日起的 30 日内未被解除,
或者一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财产转让。
如果按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协
议成为不可能。
15. 5 本协议终止时,协议中明示或根据其含义或内容应在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的 条款,应在协议到期或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15. 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协议终止,以何种理由造成的协议终 止或期满,均不应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或期满以前所发生但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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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一等(挂号)邮件、专递方式或经确认
的传真向本协议所列地址发送。所有通知以另一方在实际营业日收到当天为该通知发出的 日期。
邮件地址: 名称:
电话:
邮编:
名称:
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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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邮件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