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安全员考题

2026/1/27 7:49:06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A)

3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A)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的安全管理制度。(B)

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级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设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B) 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现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A)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B) 3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A)

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止。(B)

3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A)

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上报事故。(B)

4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B)

4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职责之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B)

4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A)

44、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A)

45、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法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A)

4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B)

4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A)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A)

4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B)

5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如果具有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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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可以不再进行查验。(B)

5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A)

5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和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A)

5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A)

5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A)

55、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A)

5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A)

57、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A)

58、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A)

59、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地下,职工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查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A)

60、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依据制订的各项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安全生产。(A)

6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B)

62、某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5万平方米,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

63、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B)

64、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意的式样。(B) 6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只是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本岗位工作。(A)

6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届满时必须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方可办理延期。(A)

67、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4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

68、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B)

6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A)

70、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定期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时限为一年。(A)

7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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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安全技术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标准和规程的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5个评定项目。(A)

73、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将被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综合评分,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投标活动。(A)

74、《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方可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B)

7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20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B)

76、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必须先申报,经消防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搭建。(A) 77、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常见的职业危害有矽肺、锰中毒、苯中毒等。(A)

78、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方法有改进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加强通风,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应及早治疗,并调离工作岗位等。(A) 79、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A)

80、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果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A)

81、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A)

8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A)

8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开展的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A)

8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B) 85、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A)

86、因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岗位调整到新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的培训后即可上岗。(B)

87、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A)

88、新进场职工必须经企业、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A) 89、用仪器、仪表实地进行测量的安全检查方法是“量”。(B)

90、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等级时,有一分表未得分,汇总表得分在75分及其以上可评为合格。(B)

91、整改隐患是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隐患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号等内容。(A) 9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A) 9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编制,报企业总工程师审核合格;如不需专家论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实施。(A) 9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A)

95、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虽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按拆方案不需经专家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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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A)

96、基坑、基槽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进行论证。(A)

97、职工宿舍宜采用装配式活动板房,不得使用石棉瓦、油毛毡、彩条布等作职工宿舍屋面。(A) 98、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A)

99、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米,不得超过2.5米。(B) 100、在非主干道的施工现场,施工围挡可用彩条布或安全网进行封闭。(B) 101、职工宿舍室内净空高度不低于2.7米。(B)

102、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对方,裸露的场地和几种对方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A)

10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种废弃物。(A)

104、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A) 105、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文规定,专项费用及按时计算费用为非竞争费用,不得参与浮动。(A)

106、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施工现场严禁从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和乱倒污水,建筑垃圾只能堆放在围挡外。(B)

107、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A)

108、落地式脚手架的钢管一般采用φ48mm33.5mm或φ51mm33mm的无缝钢管。(B) 109、单排脚手架不实用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5的砖墙。(A)

110、落地式脚手架的扣件应采用铸铁构件,材质必须符合KTH330-80可锻铸铁铸造标准。(A) 111、落地式脚手架采用竹片脚手板时,厚度不小于5cm,长3.2m,宽30cm,两端150mm处和中间每隔500mm应用不大于φ8mm的对拉螺杆将竹片接成整体。(B)

112、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大于2米,立杆必须用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A) 113、落地式脚手架立杆顶端高出女儿墙上皮不小于1m,高出檐口1.5m。(A) 114、落地式脚手架的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旋转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B) 115、门型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335A级的规定。(B) 116、落地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施工标准荷载为:3.0~5.0KN/m2时,搭设高度不大于60m。(B) 117、落地式脚手架的剪刀撑的搭设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为45°到70°之间。(B)

118、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的设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500mm。(B) 119、卸料平台的施工荷载一般可按结构脚手架施工荷载3KN/m2进行计算。(A)

120、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梁尾端固定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另一端悬挑出主体结构,悬挑梁立杆间距不大于1.5m。(A)

121、吊篮脚手架平台工作面的护栏不低于0.8米,其余部位不低于1.2米。(B)

122、吊篮脚手架平台底部四周必须安装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挡板与底板间距不大于5mm。(B)

123、吊篮脚手架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9倍的荷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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