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2、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四)附录部分
1、附录的组成部分:由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五部分组成。
2、附录的内容:是以表格形式体现的。
(1)项目编码
(2)项目名称(3)项目特征(4)计量单位
(5)工程量计算规则(6)工程内容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形式:表格形式。
(二)有关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项目名称的设置要尽可能具体化、细化,尽可能反映出项目我主体特征。
3、特征描述要详细、清楚。
三、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一)编制形式。
?(二)有关要求
?1、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2、“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的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