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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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0]35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0〕35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监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 附件: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 / 3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10〕29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 / 3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且每月不得少于5天下井带班。

第五条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由上级管理单位或本单位以正式文件进行任命,并经培训具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下井带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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