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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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相关负责答问 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财产刑统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问:新《规定》对财产执行主体作出了哪些规定?人民法院落实新《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规定》出台之前,财产刑执行的部门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做法很不统一,分别存在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上述各部门混合执行等情况。这种多头执行影响了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改变了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的局面。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法院级别,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改变了以往多头执行、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统一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规定》将财产刑执行交由执行局统一负责,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使审判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离,可以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第二,有利于发挥执行局的专业优势和执行力量,更好地处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第三,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第四,有利于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维护司法权威。
当然,财产刑统一由执行机构执行,会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工作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加剧“执行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的精神,注意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尽快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执行机构。一时不能由执行机构统一执行的,也要列出时间表,以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问:《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作了哪些要求?对财产刑是否规定了执行期限?《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不明确,《规定》把规范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又如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先进行立案,然后进入执行程序。又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执行活动的原则。《规定》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原则。《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期限的规定,对执行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的规定,将有效地理顺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分配,有利于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
问: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若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财产刑执行的具体立法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一直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争议。《规定》起草过程中,就刑事执行裁定可否援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存在意见分歧。
考虑到财产刑执行所需要采取的很多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以及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都类似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因此,《规定》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