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属再流转的,流出方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
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