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线标注(图2.7.6)。
第2.7.6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
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第2.7.9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第2.7.10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
第2.7.11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表2.7.11
编 号 1 2 3 尺 寸 m 25 40 60 d 10 20 30 第2.7.12条 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第2.7.13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2~3mm,底角为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
第2.7.15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
第八节 视图
第2.8.1条 结构物的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