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偿付能力监管动向及借鉴意义
2010-10-13
一、日本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1996年,日本迫于与美国关贸谈判的压力,修改了商业保险法,逐步放松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了类似于美国RBC(风险资本)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一)基本原理和方法。日本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面临风险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额度应与其经营的业务相匹配。
该监管体系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成几大类,然后评估每一类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得到总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比较偿付能力边际和风险资本要求。根据监管的规定,如果RBC比率低于一定水平,就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提供RBC结果,同时对公众披露。
(二)风险资本的框架
1、风险分类。日本风险资本体系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分为以下5类:
①承保风险(R1) 保险事故发生率超出预期值引发的风险(不包括由于巨灾引起的风险) ②预定利率风险1[1](R2) 实际投资回报率小于计算保费时预定的回报率引发的风险等 ③资产运用风险(R3) ④操作风险(R4) 持有的有价证券的价格波动率超出了预测值引发的风险等 业务运营超预期引发的风险,①~③及⑤以外的
⑤巨灾风险(R5) 发生超出预期的巨灾(相当于关东大地震或伊势湾台风)引发的风险 2、RBC比率的计算 RBC比率=
偿付能力边际=资本金+资本性准备金(Quasi-capital
reserves)+一定比例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次级债
风险资本=
其中Ri(i=1,2,3,4)表示相应的风险所需要的风险资本, Ri= i类风险暴露量×i类风险风险因子(风险因子由设定的VAR臵信水平和风险本身的性质共同确定)。
(三)RBC比率分类及相应措施
分类 非对象区分 第1区分 第2区分 偿付能力比率 200%以上 100%以上、200%以下 0%以上、100%以下 无 提出整改计划、实施整改计划 1、提出整改计划、实施整改计划 2、禁止或限制股东分红 3、禁止或限制投保人分红、员工分红 4、变更新业务保单的保费计算方式 5、禁止或限制高管人员的奖金或其他经营费用 6、禁止或限制部分资产运用方式 7、缩小部分营业场所或事务所的业务 8、停止部分营业场所或事务所 9、缩小分公司等的业务 10、处理分公司等的股份或权益 11、缩小附属业务,周边业务(法定业务)或禁止接受新业务 12、其他金融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3区分 0%以下 停止全部或部分附带期限的业务 监管措施
二、日本偿付能力制度的不足及改革
(一)不足。日本偿付能力制度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使用的VAR臵信水平(90%)过低,导致风险因子值不能反映相关风险子类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总量要求偏低,行业偿付能力呈现虚高的局面,绝大多数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都远高于200%。下表列出了主要寿险公司2009年的偿付能力数据。
公司名称 索尼生命 明治生命 日本生命 富国生命 大同生命 偿付能力充足率 2433.80% 1212.60% 1091.60% 1129.60% 1012.30% 公司名称 太阳生命 第一生命 住友生命 三井生命 朝日生命 偿付能力充足率 987.60% 954.20% 937.20% 714.00% 585.20% 偿付能力计算要求太低导致偿付能力虚高,带来以下问题:
一是偿付能力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丧失。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远高于监管的最低要求,公众会误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极小,进而普遍忽视相关信息,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效用会大打折扣。同时,偿付能力虚高使监管机构难以发现公司风险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待到风险爆发时,风险可能已集聚到难以接受的程度。
二是损害监管机构的权威和声誉。2008年日本大和生命在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600%的情况下宣布破产,舆论一片哗然。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意味着,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是风险资本需求的3倍以上。这一事件严重损害了监管机
构的权威和声誉,不少媒体认为监管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严重失职。
三是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市场运作。偿付能力充足率虚高容易让投资者错误判断公司资本闲臵,没有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经营杠杆程度、有效利用资本,因此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利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筹措资本。
(二)改革
第一阶段。对目前以风险资本为基础的偿付能力制度进行改良。主要思路是把VAR臵信水平从90%提高到95%,进而提高风险资本,即最低资本要求。据测算,2011年4月改革实施后,主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降至原来的
50%左右,主要财险公司会降至原来的70%左右。调整前后
的相应风险因子对比如下:
a. 财产保险风险 改革前 保费基准 赔款基准 33% 26% 14% 62% 39% 34% 改革后 保费基准 15% 14% 13% 66% 20% 27% 赔款基准 33% 33% 22% 81% 44% 41% 火灾保险(不包括家庭地震保险) 12% 伤害保险 汽车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保险 其他(不包括汽车赔偿保险) 9% 8% 56% 21% 17%
b.预定利率风险
【人寿保险】 预定利率的区分 0.0%~1.5% 改革前 风险系数 0.01 改革后 风险系数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