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裙房 主 H≤50.0米 50.0米<H≤6.0 8.0 8.0 10.0 3.0 3.0 5.0 4.0 4.0 6.0 6.0 6.0 8.0 8.0 8.0 8.0 米 度≤24.0米 ≤35.0米 道路宽度≤12.012.0米<道路宽24.0米<道路宽度道路宽度>35.0米 80.0米 要 高 主 层 楼 朝 H>80.0米 向 8.0 10.0 12.0 15.0 8.0 次要朝向(α>60°) 5.0 6.0 8.0
注:①α:建筑主要朝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夹角。
②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除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外,退让道路对面建筑的距离还需满足本规定3.1节建筑间距规定。
③各类建筑后退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④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⑤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
⑥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⑦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建筑后退距离可在上表退距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退距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1)新建大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4000座)影剧院、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综合体等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2)改造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新建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线不超过建筑红线。
(3)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4)阳台、飘窗、外廊(底层临街檐廊除外)、外包柱、门廓、雨篷、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出挑最大距离不超过2米。
3.2.5沿城市快速路与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主线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2.6建筑后退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干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后退铁路支线、专用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
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
3.2.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四章 建筑形态及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4.1建筑形态规划管理
4.1.1为控制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宜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新建区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园绿地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50%,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0%,临城市次干道、支路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5%。建筑后退建筑红线15米以上视为开敞空间,不视为贴线。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区建筑贴线率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
(3)居住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18%,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宾馆酒店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20%。
(4)商业设施用地B1建设项目(除旅馆用地B14外)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4.1.2建筑物第一界面临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或临渠江、西溪河、芦溪河等城市主要河流时,其建筑面宽和高宽比应满足以下规定:
(1)80米<建筑主体高度≤1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0:1。
(2)50米<建筑主体高度≤8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6:1。
(3)24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0.6:1。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H≤24.0米,L≤80.0米;
24.0米<H≤50.0米,L≤65.0米;
50.0米<H≤80.0米,L≤55.0米;
H>80.0米,L≤45.0米。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5)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4.1.3一般地段建筑拼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
(2)拼接后的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H≤24.0米,L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
24.0米<H≤50.0米,L≤80.0米;
50.0米<H≤80.0米,L≤65.0米;
H>80.0米,L≤55.0米。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3)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方案合理性确定。
4.1.4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
4.1.5临城市主干道建设的居住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4.1.6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盖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4.1.7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超出建筑控制线(可落柱)距离不大于2.0米,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地面应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4.2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4.2.1鼓励设置中小尺度的广场,单个广场用地面积在400—1000平方米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