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申办指南
职场 2009-03-09 11:49 阅读389 评论1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1)FORM A 证书电子签证申请书的填写
1、商品名称栏:
应用中文对申报产品进行详细描述。产品描述应当包含“用途和材料”两个方面。不能采用笼统的描述,例如:塑料产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等,而应明确表述为塑料玩具,塑料薄膜,木制家具,木制装饰品,五金餐具,五金钥匙链等。
2、申请单位栏:
应填写在产地证处注册单位的全称。
3、H.S.税目号栏:
应正确填写申报产品的六位数商品编码(H.S.NO.六位数)。
4、证书号栏: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的证书的证书号由16个字符组成。第1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个字符由签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如“470ZC2039”,“470”代表“深圳局”,“ZC2039”为企业注册号;第13-16个字符为证书序号,如“0038”。综上所例,这份证书完整的证书号为:G08470ZC20390038。
5、商品FOB总值栏:
该栏以美元为单位填写证书项下产品的FOB总值, 如果该批货物的FOB总值不足一百美元或超过一百万美元,申请人要在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真实。
6、备注栏:
该栏为申请人与签证人员的对话窗。对于后发、贴唛、加签日本原材料证明等特殊证书的申请,申办单位要在该栏注明。
7、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其它栏目,栏目不得留空。
(2)FORM A证书的填写
1、证书编号栏:证书的右上角填写该份证书的编号,证书的编号要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2、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应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名(CHINA),出口商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果是代理其它公司出口,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后加上ON BEHALF OF (O/B) 、VIA或CARE OF (C/O)的字样,和被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特别提示的是:该栏必须打上出口国——中国。
3、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给惠国最终受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特别提示的是:该栏打上名称、地址后必须打上进口国国名。
4、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该栏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和签发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5、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该栏供官方使用。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需要加签日本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加上“附件参考号×××(ANNEX REF NO.×××)”。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亦在该栏批注。
6、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果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或不同型号的,可按要求分列“1”、“2”、“3”??的产品序号。此栏也可留空。
7、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写该批货物包装箱上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
可采取贴唛形式, 贴唛的唛头必须完整清晰,平贴在证书第五、六、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且不得超出证书的边线和十一、十二栏的顶线。加贴的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骑缝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该栏不得留空。唛头过多的可接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8、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以产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产品的描述应以能确定4位H.S.税目号为准,产品的描述可参考前面申请书品名的填写。该栏最后须用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标明产品的总箱数及包装方式,然后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证书上声明 “无木质包装”或“经过熏蒸处理”等内容的,须提供信用证及相关资料的正本复印件以备查对。
9、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正确填写。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的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的,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出口加拿大的产品,含有进口成份只填“F”字样,不填HS编码。
3、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出口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含进口成份的商品,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成份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10、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记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写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该栏计量单位的填写应以销售单位为准,不能只打运输的重量及包装的箱数,遇到多项或多种型号的产品时,数量要分项列明。
对于一份证书申报多项产品或多种型号的,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第九栏的数量要一一对应。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及发票日期,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的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三、十一、十二栏的日期。
12、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加签副本时,应提供信用证正本的复印件,经签证科或申报科负责人审批后签发,并将信用证复印件留底。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和十二栏日期,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注意:货物出口到俄罗斯,应在第十一栏用英文加注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13、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为出口商的申报声明,应填写出口国“中国”和进口给惠国国名,进口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写EU。申报单位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单位印章及手签。签名与印章不要重叠。此栏填写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
其它:证书的内容,除特殊唛头等要求外,应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制。
(3) FORM A更改证书的电子签发
1、证书签发后,若发现错误或需更改证书内容,则需要办理更改证书。
2、申请人应当正确制证,并填写更改申请书,注明更改的栏目及内容。
3、更改证书应重新编号。除更改栏目以外,证书其余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更改证书第三栏的运输日期应该是实际出口日期,更改证书第十一栏、十二栏的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也可以是实际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
4、如果更改第三栏的出货日期而导致证书后发的,则必须提供后发单证; 如果更改证书第七栏品名或第八栏商品编码,则须查看产品或该税目号是否已注册,经注册的才可以签发。
5、申请人收到缓审的回执后,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到前台办理更改证书。
6、证书审核无误后, 签证人员可签发新证,并在原证书第四栏注明该证 “CANCELLED”字样。企业领证盖章时,要将原证书随发票一起交申报科留档。

